为推进福建全省23个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县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2019―2021年,省财政以2017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分别统筹5%、8%、10%,用于上一年度23个实施县环境质量提升奖励。 作为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38项改革任务之一,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改革任务落地,确保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实施调查摸底,要求23个实施县报送当地主要生态环境指标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各地生态环境质量。二是强化指标考核,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23个实施县2018年度生态环境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及时兑现奖补资金。三是于4―5月赴地市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及时总结有效方法和典型经验。 据介绍,实施县根据上一年度指标考核的结果获得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分为保持性补偿和提升性补偿。其中,保持性补偿标准为实施县如完成生态保护考核指标(100分),可全额获得补助总额;如未完成,则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专项资金。提升性补偿标准为实施县环境质量如得到提升,根据提升分值,从统筹的专项资金中给予不同档次提升性补偿。分数前10名的实施县每年给予2000万―3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1000万-1500万元奖励。 据了解,对实施县的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基础分值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标的评价标准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最后汇总计算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总分数。考核分数超过100分的实施县,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考核结果为100分的实施县,视为完成生态保护指标;考核分数少于100分的实施县,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