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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全文实录)(2)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2-26 08: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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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广东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广,总数全国最多,《条例》实施后将会对广东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举措。按照国家顶层设计,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我省固定污染源数量非常大且行业复杂,环境监管难度也很大。自2016年推行国家排污许可制以来,我省按照国家工作部署,落实相关改革任务,基本摸清全省固定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特征,为后续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精准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条例》的实施,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法律支撑。《条例》确立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对排污单位落实排污治理主体责任提出制度刚性约束,也使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是突出了管理重点。《条例》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原则,将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管住、管好发证类排污单位的同时,以排污登记方式兼顾对污染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的管理,大量中小微企业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为企业带来很大便利。

三是明确了责任归属。《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相关技术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权责关系,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证后管理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性氛围。贯彻实施好《条例》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加快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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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条例》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请问广东将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2017年以来,我省在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优化管理服务,充分加强与排污单位的沟通,全方位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排污单位开展申领登记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我们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从四个方面助力企业的发展。

一是强化《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运用专题宣讲、媒体采访、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我们将广泛开展《条例》及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会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创新培训方式,不仅让排污单位知道“为什么领证”,也要让排污单位知道“领证后怎么做”,强化排污单位的持证守法意识,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全省固定污染源行业类别非常复杂,中小微企业占比高,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

三是优化证后监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社会诚信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同时,采取远程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执法检查,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

四是促进相关制度衔接。以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推进排污许可制衔接生态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相关制度,推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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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台:《条例》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条例》构建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企业落实自主管理,通过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记录、主动报告、主动公开,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二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法处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三是规定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通过多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明确了政府依证监管责任及社会的监督参与责任,对排污单位实行从环境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一证式”全过程管理,有利于综合生态环境监管和依证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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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广东已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请问广东在排污许可证后企业责任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结合《条例》实施,如何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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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峰: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的部署,在推动证后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实践。我厅每年组织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评估,抽查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并将超标排污等内容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印发《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指南》等文件,指导各地开展执法工作。相关地市在证后监管方面也先行先试。譬如,深圳早在2017年就将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实要求纳入地方的环保条例,广州、汕头、佛山等地开展了一系列执行报告提交督促抽查,东莞结合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了一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昨天,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宣贯,明确了排污许可监管执法要求,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全省实际不断强化依证监管工作,为《条例》在我省的落地见效提供执法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依证监管执法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日常执法监督。加强与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衔接,将不按证排污、证后执行不到位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频次。不断完善依证监管的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

二是强化执法与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联动。继续深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执法部门对核发部门移交的抽查问题清单,组织检查并反馈执法结果,共同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效能。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国家平台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加大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单位的曝光力度。深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证后执行内容。继续鼓励公众举报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排污单位主动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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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我想了解一下《条例》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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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生:谢谢您的提问。《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条例》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污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排污行为等行为,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谢谢。

许金洲: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随后对《条例》还有其他问题,我们也会积极做好回应和解读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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