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规制度 利在护海用海 ——关注《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出台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今后“招拍挂”或将成为取得深圳海域使用权的重要方式。同时,《条例》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填海施工管理、理顺海域与土地转换机制、理顺执法体制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推进海域“招拍挂”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和“招拍挂”两种方式取得,但未明确两种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的适用范围。此前,深圳市市鲜有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域使用权。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需求不断增长,需要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配置海域资源。因此,《条例》充实和完善了资源配置、产权流转制度。在一级市场,《条例》明确了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条例》明确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完善了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 细化生态管理标准 近些年来,深圳市海域使用需求增长迅速,随着开发强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条例》针对深圳市海洋环保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以下新举措。 一是细化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强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补偿。同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禁止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优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通过后评价制度,加强环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校核环评报告与项目审批的相符性,提出调整、保护措施;三是细化海洋倾废管理。通过备案等方式加强对使用自卸功能装载工具装载、运送淤泥渣土废弃物行为的管控;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健全规划管理制度 《条例》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内容,另外增设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编制类型。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对海域的用途、环保要求、海上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公共配套等内容作出安排,作为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 《条例》构建起了以海洋功能区划为统筹,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为支撑,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为审批依据的层次分明、具有操作性的规划管理制度。 其中,《条例》未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准等前期内容作规定,而是就目前国家未作明确的、仍属于地方管理范畴的围填海项目施工管理和换发土地证等后期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规范操作。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进行填海的,要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20倍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无法明确的,按照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额度进行没收。 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深圳作为沿海城市,近年来积极开展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和风险防范工作。因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防灾减灾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条例》规定,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风险排查,编制全市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划分为高、较高、较低和低4个危险等级。在海洋灾害危险等级为高或者较高的区域建设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包含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以及相应补救措施等内容。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总体应急预案,制订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另外,《条例》规定,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时,沿海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环保、海洋、渔业和海事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