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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全省大气达标城市要编制持续提升规划

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4 15:43:59

近年来,通过大力整治大气环境质量,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月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共同发展的理念,对单位职责进行了明晰,着重解决结构性污染的问题。对空气尚未达标的城市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对已达标的城市则要求编制持续达标以及提升规划。

明确有关部门治污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解决了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南都记者留意到,《条例》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分类,针对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以及其他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如,针对移动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管理处副处长张瑞凤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当中形成合力,履行好大气污染监督职责。

通风廊道上不得建高层建筑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同时要求,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已达标城市要编制持续提升规划

本次《条例》规定,未达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当地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广东地区近年来在环境空气整治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空气质量不断创下近年来历史最佳纪录。而本次《条例》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提出了永无止境的改善要求。

《条例》要求,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且制定后需向社会公开。《条例》还规定,市级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

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条例》明确,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广东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省政府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高挥发性有机物产品要标含量

近年来,广东省PM2.5污染已获有效控制,臭氧污染成为空气污染首要污染物。而导致臭氧污染的最重要的因素,则是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此,本次《条例》在工业污染控制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作为其中的专门一节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而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含有高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条例》规定,涉及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涂装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需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万㎡以上工地在线监测颗粒物

扬尘作为PM 10和PM 2 .5的重要来源,在《条例》中也有专门防治规定。《条例》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要求,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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