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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污染普查 促环境治理 建和谐家园

来源:东台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0 11:26:12

党的十九大将生态环境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在此背景下,我们又迎来了十年一次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关于开展盐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333号)文件精神,东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什么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系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就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二、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三、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方法

对象:普查对象为东台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方法: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四、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镇区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多方配合,分级负责,实现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细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东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污染源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六、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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