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桶加水粉碎后予以销售,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排放至坑池、废井中。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不但被判处有期徒刑,还需承担处置危险废物的2万元费用。 2014年,李某在如皋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但不久他就发现废品生意不好做,平时累死累活不说,还赚不了多少钱,于是他就想另辟一条生财之道。 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听说加工废机油桶粒子利润比较可观,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带领工人杨某一起干了起来。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李某和杨某在南通开发区、港闸区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桶,之后在自家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废机油桶粉碎成粒子再行销售,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直接排放至坑池、废井中。 后经鉴定,废品收购站内的渗坑废水所测指标中,一些测定值甚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30多倍,属于有毒物质。案发时,公安机关还扣押了两人尚未处置的废旧机油桶8吨。经鉴定,该部分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合法处置费用为2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机油桶三吨以上,且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皋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8吨废机油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处置费用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杨某承担。 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亚红表示,本案中,废机油桶属系危险废物,如不及时合法处置存在较大危险性,故根据“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处置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风险。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