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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来源:九江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4 2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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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一审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分别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九江中院院长鄢清员担任审判长,并宣读了一审判决书。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匡建军、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奇、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王新民代表原告出庭。庭审现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记者、九江市委党校部分学员旁听了宣判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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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起诉与答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舒正峰、黄永、夏吉萍、陈世水、马祖兴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倾倒的每一地块污泥已混同,同一地块的污泥无法分开进行修复,依据共同环境侵权的责任原则,应由相关被告承担同一地块的共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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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正鹏公司、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0.3396万元(被告舒正峰已自愿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被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已自愿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被告张永良、夏吉萍、李德、马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08万元;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夏吉萍、马祖兴应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据了解,这是江西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王新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这起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让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此前报道:

江西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九江市正式开庭公开审理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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