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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蓝天、碧水、净土”!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接受问政(3)

来源:问政山东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15 08:24:02

企业环保升级过程中几小时被罚5万2

说好的“有温度的执法”呢?

最近,济宁邹城的一家企业向记者反映,他们收到了环保执法部门的一张处罚单。但对比相关规定,这家企业觉得这张罚单,罚得着实“有些冤”。怎么回事呢?来看记者的问政调查。

王民是济宁邹城一家餐具公司的负责人,2020年11月底,他接到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这家餐具公司因生产作业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公司被罚款5.2万。对于这一处罚,王民有异议。王民告诉记者:我们环保设施未运行,因为是在更换活性炭,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把UV光氧灯管拆除,更换活性炭。就在这个过程当中被查了。

对于处罚,王民在乎更多的不是罚款金额,而是伴随着处罚决定书而来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扣分,这会对企业后续的生产造成很大困扰。王民表示:我们企业在环境行动被扣了分变成黄标,以后再从银行贷款就可能拿不到贷款。在招投标当中这个都是有规定的。环保如果有扣分,招投标可能你不能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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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认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的升级改造;况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测的排放数值为0.05,远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环保设施在没有运行的情况下,仍能达标排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再加上这是初犯。综合以上几点,王民向邹城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免于处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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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号,王民再次来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找到了当天的执法人员。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款的规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免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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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告诉记者,他们当天采取了限产一半的措施,且环保设施也在当天安装完毕投入使用,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也已看到,理应不处罚。对于这一说法,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工作人员也基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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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民找到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的工作人员,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这一条款,这位工作人员有自己的见解:这一条并不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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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中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四条免于处罚的理由, 第一条,这家企业说是当时正应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非主观故意。第二条,当时企业排放数值远低于排放标准,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说检查时没有超标。第三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四条,符合“首违不罚”原则。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宋华东表示:企业反映这个问题,也反映出我们一线执法部门,从市级到县级对法律条文不透彻。回去我们认真排查,看有没有类似问题。这两年来按照要求,我们加大了检查力度,济宁市去年免罚了75起,效果不错。根据企业当时的状况,把相关数据拿出来比对,如何符合条件我们坚决纠正。另外,执法人员对群众解释不到位,态度不是非常好,解释也不是十分清晰。下一步,我们要有针对性进行整改和加强,让群众更满意,让执法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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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先生也来到了现场。王先生表示,刚刚主持人把我的意思表达得挺明白了,首先我们确实承认,企业在之前的工作中出现了失误,没能开启环保设施。但是我们真的没有主观故意,也确实没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这次真的处罚了,对企业后续发展都是个麻烦事。还请各位领导能综合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重新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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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王先生的现场诉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宋华东表示:对刚才业主反映的情况,我们回去以后认真核查,如果具备免罚条件我们变更。

针对企业的情况,当地环保执法部门给出了高达5.2万元的罚款,企业觉得有点“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表示:我非常理解刚才王先生的心情和他的诉求,我也同意济宁局的态度和意见,明天回去把这个事情调查落实好。从短片反映的情况来看,应该属于免罚的情况,回去以后把这个情况落实一下。刚才这个案例对我触动有这样几点,第一,我感觉到现场的这位王总,他的法律意识和对于信用看重的意识还是比较深的。我们的企业都有这种意识,发展就有了基础。请你放心,这个问题一定解决好。我还发现了两个问题。执法人员说我就管这一段,不管那一段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要进行专项整治,下线以后我还要专门研究这个问题。不同的执法人员对于同一个案例做出不同的解释,这说明我们一线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不精准、不到位。对于执法系统培训还有短板,我们要补齐短板,提高整个环保执法队伍,为企业和老百姓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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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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