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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淄博新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00

  日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邀请媒体参加,并对社会公布。

  6项考核指标PM2.5占比最重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和镇(街道、园区)的月度、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其中,市对区县的考核,以国控、省控、市控的20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

  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指标,以市环境监控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现状及改善数据为依据。6项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PM2.5占40%、NO2占20%、PM10占20%、SO2占10%、CO占5%、O3占5%。

  考核中改善幅度占6成

  办法提出,市对区县的考核中,分别考核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其中,现状浓度占40%、改善幅度占60%。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中,2018年度仅考核现状浓度,自2019年起,参照对区县的考核办法,分别考核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现状浓度占40%、改善幅度占60%。

  市对区县的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与改善幅度得分之和。市对镇(街道、园区)2018年度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自2019年起,市对镇(街道、园区)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与改善幅度得分之和,计分办法参照市对区县考核计分办法。

  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将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约谈邀请媒体参加并对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约谈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6项污染物指标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的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1名的区县。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月度考核排名后5位的镇(街道、园区)。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区县、镇(街道、园区),将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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