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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出台 2020年底城市优良天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02 00:00:00

  2018年1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生态规划》)已正式出台,其中所设定的主要指标包括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饮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危险废物处置、森林覆盖、湿地建设、能耗等共15个具体项目。其中空气质量一项要求到2020年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SO2、NO2、PM10、PM2.5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累计下降3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力争达到80%(292天)。

  排放限值不分行业和工段,一律按照分区执行

  根据《生态规划》,“十三五”期间将严格大气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在重点控制区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县,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控制区”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部分。

  核心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分31个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为10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陆域面积的五分之一,主要分布在临淄区、博山区、沂源县和淄川区。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执行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区1县(桓台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和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为实现“十三五”空气质量目标,《生态规划》要求在工业源、燃煤锅炉、VOCs、机动车以及散煤、扬尘等方面进行深度治理。比如力争到2018年年底,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镇(街道)驻地普及使用清洁煤炭或节能环保炉具等。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区水域

  关于水污染治理,我市将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和推行“河长制”,根据河流性质,建立市、区县、镇(街道)全覆盖的三级河长管理网络。到2020年,孝妇河、东猪龙河、乌河、支脉河等主要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区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区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完成张店东部化工园区和桓台马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全面实现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化工园区内企业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管理模式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8年年底,全面消灭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高技术、高效益、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两高两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按照 “大企业+产业基地”的思路,加快推进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齐鲁化工区(一区四园)、主城区南部区域、淄博新城区等六大产业功能区及重点园区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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