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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

来源:新网融媒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22 09:43:19

六、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二十六人盗窃树木案

该案在全省破坏林木案中较有代表性,案发地地处森林覆盖率较高的自然环境区,林木破坏面积大,团伙化特征明显,盗伐手段呈现出机械化、现代化和智能化特点,危害性极大。马某某等人在违法组织人员实施盗挖大树的行为过程中,专门雇佣挖掘机、拉树车等在林间修路、吊装、运输树木,对周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结合和顺县盗挖大树猖獗的严峻形势,和顺县检察院检察官以“零容忍”的办案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准确定罪指控,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案情

马某某、麻某某、孔某某等26名被告人均系无业或为农民或以运输为业。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案发地和顺县义兴镇东仁村选好油松树,后由李某某联系郭某某等人实施挖树,商定每挖一棵树工资为400元,共起挖油松树3棵,在下山路上发现1棵已经起挖好的油松树。因未找到拉运车辆,马某某一直没有运树。同年3月份左右,马某某与孔某某等四人一起商量挖油松树事宜,商定2017年1月起挖的5棵油松树(另1棵来源不详)为马一人所有,再挖4棵为4人共同所有,按4股平均分钱,每人先出资2000元,作为挖树和运树的开支。后马某某通过被告人麻某某雇佣宇某某等人到案发地再次起挖油松树3棵,每挖一棵树工资为600元。后马某某等人先后雇佣挖掘机上山修路、吊装树木,通过被告人刘某雇佣庞某某等11名阳泉籍被告人驾货车于3月28日晚上山装运树木,共装运油松树8棵计划运往山东省泰安市,在途经和顺县平松乡松烟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8棵油松树价值25500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7日、11月13日向和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和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二十五名被告人均作有罪判决。

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等四人非法收购、处置废旧蓄电池案

该案系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未经任何部门的审批下,形成非法收购、拆解、提炼、加工、销售等一条龙污染环境犯罪网络,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对于案件中暴露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该案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摸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太西货场租赁一间120多平米的库房,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大肆收购废旧蓄电池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张燕某对收购来的废旧电池进行过磅、拆解后,将含铅的电池废液倾倒在厂房内私自设置的渗坑内,该渗坑连接有暗管,电池废液通过暗管排向了厂房后的水渠内。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蓄电池销往晋中、吕梁等地用于非法炼铅。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张燕某非法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HW31类废物(废物代码:421-001-31),经委托太原晶通传感计控有限公司计量,现场查获的废含铅蓄电池总重25.164吨,其中开孔拆解的9.182吨;该团伙拆解废旧电瓶产生的废酸属于有毒危险物质,且通过渗坑和暗管偷排。经委托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仲裁监测,结论为:太西集运站院内废旧电池拆解厂废液池所测项目均超标,其中总铅、总镉超标倍数分别为43.5和2.5。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合作经营非法蓄电池拆解点,张某某同时也大量收购废旧蓄电池销售给赵某某,并在该电池拆解点过磅、拆解、倾倒废蓄电池废酸液。自2017年12月13日以来,张某某共销售给赵某某含铅废蓄电池12503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含电解液的蓄电池为534公斤。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宫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无资质拆解处置废旧蓄电池,在其本人也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旧蓄电池销售给赵某某牟利。自2017年12月13日以来,宫某某共销售给赵某某含铅废蓄电池14927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含电解液的蓄电池为351公斤。

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赵某某等四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18年8月23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张某某、张燕某、宫某某四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罗某失火案

检察机关的主业是法律监督,一定要运用好法律监督手段,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朔州市朔城区检察院在该案中发现罗某失火造成的实际后果已远远超过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林业主管部门均未出具林调报告。面对该情况,朔州市检察院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实地勘查失火面积,同时向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详细报告,表明失火造成的后果已达到刑事追诉立案标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共同监督,该案得以顺利起诉,罗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有力地指控和打击了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鸦儿沟村东南方向自家莜麦地内焚烧秸秆,引燃秸秆后回家吃饭,饭后返回莜麦地时因风力突变,火势加大,火势沿东侧山沟顺势向山上蔓延,最终酿成森林火灾。根据朔州市朔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朔城区林业局调查及朔州市林业局复核,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30.6035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5.819亩,未成林面积257.398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9.6765亩,宜林地面积76.572亩,工矿建设用地面积41.1375亩。

案件诉讼过程和办理情况

该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侦查,同日将罗某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朔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罗某焚烧秸秆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失火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对罗某作出逮捕决定。后将该案交由朔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0月1日,朔城区检察院以罗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0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九、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违法占用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案系运城市检察机关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活动的第一案,对保护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万荣县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依法履职,保护了运城市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教育了广大群众,宣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基本案情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存在以下问题:1、荣河镇某村村口以及沿黄路宝井路段随意堆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该两处垃圾堆放点均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导致湿地环境遭到破坏。2、万荣县某速凝剂厂、西滩某鱼庄、两家饭店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某餐厅、某鱼庄两处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核心区范围内。以上六处违法建筑已关停但未拆除。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湿地内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万荣县林业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对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建筑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倾倒现象进行清理监管,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9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荣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万荣县林业局立即对某村村口和沿黄路宝井路段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停止对湿地环境的破坏,对湿地范围内的某速凝剂厂、万荣西滩某两家鱼庄、两个饭店、某水上餐厅共六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原貌。万荣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级安排部署的湿地保护工作,迅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一是与荣河镇政府协调,联合采取行动,立即对某村村口和沿黄路宝井路段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二是针对湿地六处违法建筑,联合荣河镇政府、裴庄乡政府,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对上述六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恢复。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岳某某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立案监督案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利益驱动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严重污染环境。长治市郊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重拳出击,果断监督,引导取证,并积极联系山西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对案件的准确查处、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为准确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5日,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利占润滑油销售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16.998吨。2017年12月26日,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利占润滑油销售部非法收购的空铁油桶(含拆解后的铁油桶盖)和空塑料油桶属于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非法收购的铁油桶内的黑褐色液态油状物质属于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

案件办理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长治市郊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润滑油销售部有违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机油的行为,认为岳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该案列为立案监督案件。2017年12月29日,郊区检察院依法向郊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8年1月2日,郊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同年1月11日郊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1月16日,对岳某某刑事拘留,2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5月22日,经郊区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2018年6月21日,以岳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岳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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