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等人倾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这是新昌县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为深入做好“三服务”工作,真正当好“绿色管家”,积极有效为企业规避环境违法风险,引领企业走向绿色发展道路,新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全县重点产废企业集中参加了本次法院庭审,让企业负责人亲临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和教育,并对案情进行剖析和解读。 “绿色管家”话案情 本案由新昌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18年3月发现并查处,后经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查实,涉案人员达19人,均被刑事拘留,系一起由多人共同实施的“垃圾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案件,非法倾倒垃圾达7500余吨。垃圾属于固体废物,随意倾倒会产生臭气和渗滤液,污染环境,大量垃圾随意倾倒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根据2018年10月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人民币259.13万元,涉案相关人员既要承担污染环境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绿色管家”释法条 “绿色管家”划重点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3、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5、常见的废物(废液)属危险废物有: 金属表面处理类:废酸液、废碱液、槽渣、废淬火油等; 机械轴承类:废机械油、废皂化液、废切削液等; 电镀类: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 机动车维修类:废机油、废旧电瓶等。 重点企业环保负责人张敏杰表示:“这次庭审对我们来说犹如当头棒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意识,是值得我们企业主严肃考虑的事情。” 环保志愿者周高峰表示:“通过今天的庭审旁听,我很受触动,我们每个单位都应当规范处理垃圾,我作为环保志愿者,将努力宣传好环保重要性!” 一位表面处理企业负责人表示:“这次旁听让我们感触很深,倾倒垃圾污染环境就要被判刑,更何况我们企业的固体废物。”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