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善县翁乐印染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在进行生产。当事人主要从事纺织印染,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产生的一般污泥堆放在厂区西侧,根据现场负责人供述,污泥将会运往砖厂处置,符合当事人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处置要求。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2017年度的污泥处置台账,污泥处置情况也未按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当事人一般固废处理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一般固废的管理实行申报制度,相对于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没有统一的处理场所,其流向更加多样化,所以固体废物的申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固废申报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和流向进行监控,通过申报登记,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行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现状,对于管理好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还有利于建立固体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固体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部分企业忽略固废的申报甚至故意不报,使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法掌握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置等各项环节的情况,为固废的非法处置乃至造成其他污染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以本案为例,当事人未建立污泥处置台账也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泥的产生量和合法处置量无法统计,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产生的污泥有没有全部妥善处理,有没有非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对于环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们进行了坚决的查处。 希望当事人能够吸取教训,明白固废申报制度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按时法律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妥善管理。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