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执法人员在大云镇东云村玉成堰12号发现一造粒加工点,现场因原料用尽未在生产,该造粒点的经营者为刘永帅。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租赁东云村村民吴金根住宅及场地进行造粒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热熔机1台,主要原料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粉碎-热熔-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熔废气等污染物。项目建成时间为2019年1月,总投资20500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当事人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当事人无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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