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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拘留10日!

来源:衢州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17 14:28:51

2018年5月9日,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生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被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2018年5月29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3月20日,龙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外排口流出,外排污水水质浑浊,且污水沿山边水沟排入农田后汇入士元溪。

该场氧化塘污水外排

污水沿山边水沟排入农田后汇入士元溪

经监测,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99mg/L、氨氮浓度为27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的要求。

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污水处理采用工业化治理+生态消纳治理模式,经调查,该公司因工业化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过高,导致生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同时氧化塘存在外排口,污水超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5月29日,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行政拘留10日。


(编辑: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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