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境分局为2家企业出具了同意信用修复意见。据了解,经过审核,这2家企业曾经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并做出了信用修复承诺,符合相关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故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意对2家公司实施信用修复,并出具了同意意见,这也是全区首次有环保失信企业获准信用修复。 早在2015年,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一旦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将同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而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评奖评优、融资上市等一系列领域面临限制,此举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也促进了企业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性和主动性。据了解,全区平均每年有300多家企业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但环保失信处罚终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不是要把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一棍子打死,而是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行动起来,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 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失信企业或个人只要同时满足: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这三个条件,就可得到“信用修复”。 以此为依据,符合条件的环保失信企业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为了让环境违法失信处罚机制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行动,依法依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意见。 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环境违法企业必须彻底完成整改,消除污染影响,在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一年以后,且在此期间不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方能申请信用修复,获得信用修复的企业也要珍惜失而复得的信用。 (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