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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

来源:绿金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2 14:38:28

三是重点湖库水质有所好转,水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开展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水质)湖库占66.7%,同比提高4.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占8.1%,同比降低2.6个百分点。总磷仍是重点湖库的首要污染物。巢湖、滇池累计水华面积同比增加。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维持较好水平,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6.3%。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74.6%,同比提高6.8个百分点。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北部湾水质为优,胶州湾水质良好,辽东湾水质变差,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微塑料等新型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问题突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导致的土壤污染不可忽视。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生态状况总体呈改善趋势。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中有升。2018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状况评价显示,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561个,同比增加103个。我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局部区域因开发建设导致的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

(七)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同比下降5.3%。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全部完成,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79.3%,好于年度目标0.3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0.4%,好于年度目标8.4个百分点;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为71%,好于年度目标2.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6.7%,好于年度目标0.6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6.7%、4.9%,均超过下降3%的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3.1%、2.7%,均超过下降2%的年度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好于年度目标0.1个百分点。

过去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决议》要求,制定落实方案;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核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订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共完成1.1万余件相关文件清理。加快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等方面制度。

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推动解决7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活动,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联合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多件。

(二)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国务院印发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发布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向地方政府交办涉气环境问题2.3万个。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1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4.3%。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由12个增加到35个,完成散煤治理480余万户,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在重点区域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运输转移,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9.1%。推动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36个重点城市1062个黑臭水体中,1009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11个沿海省份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湾长制试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300个市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和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结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全年完成2.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集中打击洋垃圾走私,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5%。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存在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五)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初步划定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山西等16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稳步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加到474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整体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造林绿化1.06亿亩。恢复退化湿地107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推进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全面实施核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体系。依法严格核设施安全监管,聚焦核设施运行风险,保障45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等运行安全,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加强核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自动站建设。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推广绿色包装、绿色回收,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编制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优化产业布局。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全年压减粗钢3500万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7亿吨,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1%。推动实施绿色制造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参加《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推动联合国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一揽子全面、平衡、有力度的成果。

(八)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改革措施。全面推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累计完成18个行业3.9万多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通报山西临汾等地监测数据造假等反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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