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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

来源:财政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26 14:05:58

三、地方财政抓好工作落实

(一)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省对下均衡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长江沿岸、径流区及重点水源区域的支持。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生态环保等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引导各责任部门协调政策目标、明确任务职责、统筹管理办法、规范绩效考核,形成合力明显增加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投入。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对相关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地方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资金统筹办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功能定位,集中财力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水源径流地区要以山水林田湖草为有机整体,重点实施森林和湿地保护修复、脆弱湖泊综合治理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修复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排放消耗地区要以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污水垃圾处置为重点,构建源头控污、系统截污、全面治污相结合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工业化城镇化集中地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满足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的用水需求。对岸线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落后产能排放整改或搬迁关停要给予一定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增加补助额度;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四)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中央引导、自主协商的原则,鼓励相关省(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中央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以及流域内邻近省(市)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引导性奖励。同时,对参照中央做法建立省以下生态环保责任共担机制较好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

(五)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机制,科学界定税目,合理制定税率,夯实地方税源基础,形成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对跨市县的流域要在市县间合理界定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六)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研究实行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稳定生态环保PPP项目收入来源及预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参与中长期投资建设。探索推广节能量、流域水环境、湿地、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等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落实。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形成人人关心长江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财政部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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