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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南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5 15:40:58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开发区(新区)分别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有序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建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对监管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在建监管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等有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城管委: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年鉴)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提供和审核有关市政排污口基础资料,以及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相关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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