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政策

旗下栏目:

全文 |《浏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6 09:24:12

(二)建设示范阶段(2018年1月—2019年12月)。完成相关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工作,实现海绵城市体制机制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完成部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及部分示范区的建设。完成海绵城市部分项目的社会资本招商与合作,实现建设模式的多元化。初步探索出适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建设管理模式。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月—2030年12月)。在示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浏阳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并完善一系列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体制和机制,在全市各类建设工程中全面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制度,到2030年,全市新建城区和部分老旧城区基本建成城市海绵体,相关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基本实现我市城区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五、职责分工

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与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绩效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加强专项考核结果运用。

发改局: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措施要求,将海绵城市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予以管理,指导项目参建各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住建局:按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指南》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建设管控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的绩效评估结果,对建设主体进行奖补资金发放。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指导项目参建各方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因地制宜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经营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国土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土地审批环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把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写入合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

环保局:负责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环保验收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配合完成示范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并提供后续环境质量相关材料;会同住建局探索城市水源污染监控、评估、削减等方面的机制、标准和方法。

水务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城市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工作;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涉水专题审批,配合提供水资源现状相关资料数据,协调海绵城市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标准和主要指标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一书二证”、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等管控环节。按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推广海绵型建筑和小区、海绵型道路和广场。

审计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审计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需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

城管局:负责指导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或海绵城市改造;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执法工作。

工务局、城建集团、水建投、文旅投等建设主体,负责在城市片区开发和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分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在各类既有项目和在建、新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时充分发挥长兴湖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工作,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等成员单位要按照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二)定期督查考核。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办牵头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督查、评价、考核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成效,市海绵办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提高市民对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