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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8 14:49:09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附后。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确保人力投入并保障队伍稳定。

各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鼓励各市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普查工作制度,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完成省级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搭建,确保省、市、县3级普查机构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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