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区域试点和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省级普查基础信息设备软硬件环境搭建,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污染源抽样监测,全省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市、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