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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0 15:23:27

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到2020年,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五加强”:“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臭气异味扰民大幅改善;“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五加强”,即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关于征求《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3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69192,传真:0571-28869121,邮箱:382022125@qq.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治理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子走下去,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结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深化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和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充分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积极性,全面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保障,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为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加快“两个高水平”建设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攻坚目标任务,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注重实效。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地方各级政府是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社会力量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

源头减量、系统施治。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环境监管,推动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统筹实施污染治理和循环利用,系统推进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完善机制,确保长效。不断完善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政策措施。坚持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并重,积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探索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三)目标指标

到2020年,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五加强”:“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臭气异味扰民大幅改善;“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五加强”,即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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