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 推行产品绿色(生态)设计,发布绿色(生态)设计产品名单,编制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大力推动绿色生产,健全绿色工厂评价体系,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示范。推动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建立覆盖原材料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回收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对家用电器、汽车、建材等主要产品,基于绿色技术标准,从设计、材料、制造、消费、物流和回收、再利用环节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绿色认证。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加强认证结果采信,推动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 (十二)建立健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综合性国家级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各地区、有关单位依托或整合现有交易场所,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特色鲜明的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对通过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对接成交的技术,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项目落地。推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与服务模式,提高绿色技术转移转化效率。 加强绿色技术交易中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绿色技术创新中介机构评价规范和管理制度,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第三方检测、评价、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参与) (十三)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措施,支持首台(套)绿色技术创新装备示范应用。继续实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绿色技术中试公共设施,研究制定相关制度,为绿色技术中试设施建设创造宽松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健全绿色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初创企业和成果转化。 积极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每年遴选一批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基金等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参与) (十四)强化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综合示范。 选择绿色技术创新基础较好的城市,建设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创新“科学+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节能节水、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清洁取暖、海绵城市、高效节能电器、清洁能源替代、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协同发力,实现绿色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区考核评价机制,淘汰不达标的示范区。 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示范,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向绿色技术创新集聚区转变。推进绿色生态城市建设,鼓励绿色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绿色新技术。(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参与) 五、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十五)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绿色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应用、产业化各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公益服务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侵犯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建立绿色技术侵权行为信息记录,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推进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审查“快速通道”,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六)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绿色技术贷款的融资门槛,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融资。研究制定公募和私募基金绿色投资标准和行为指引,把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优先支持领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投资者退出机制。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担保基金或委托专业担保公司等方式,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提供担保或其他类型的风险补偿。涉及绿色金融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试点,在国务院批复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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