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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如何破?权威解读来啦!(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0 14:55:38

人民公安报记者:《纪要》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请问下一步将怎样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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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张佐良

张佐良:2018年初,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多次召开部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长江流域11省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最高检最高法,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目前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有效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为维护长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我们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会议纪要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种是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还有一种是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纪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长江犯罪以及其他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串并侦查、集中收网、联动打击。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健全完善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情况、共享情报信息、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增强打击整治合力。

总之,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推动依法整治长江流域污染问题,坚决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保护一江清水,全力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制网记者:如何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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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舒国华

舒国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技术支撑。这几年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影响作用发挥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办案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 一是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凡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必须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委托。对于办案机关委托的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的,本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尽力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形成鉴定能力、服务能力,真正让100多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坚强后盾。

➤ 二是加强对鉴定人适用标准规范的指导。在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及专项技术规范等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做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认定工作,加强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科研攻关,加快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用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鉴定类别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标准适用的指导,努力为鉴定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支撑。

➤ 三是加强鉴定人培训。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要求、提高能力。今年,我们将争取举办一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示范培训班,组织各省举办专业培训班,努力做到应训尽训、全员培训。

➤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今年司法部将监管特别是质量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在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质量和公信力。

一方面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树公信。

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环境损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经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规定予以注销。

同时,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举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铁腕治鉴”,设立高压线、划定红线,坚决清除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新京报记者:近年来司法部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舒国华:近几年特别是2018年,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积极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切实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加强工作督导,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确保达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20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切实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要求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2018年6月,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基本规则,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构成、技术水平、实验室条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和效果等具体要求,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力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持。

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2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进一步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切实解决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我们与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等多次进行沟通或座谈,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同时,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现已形成文件草稿。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在部级层面推动早日出台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同时,着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18年以来,我们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三地统一的登记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统一的准入登记政策正在加紧研究制定。2018年6月13日,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司发〔2018〕4号),6月29日,召开司法鉴定服务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一体化,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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