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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如何破?权威解读来啦!(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0 14:55:38

中国环境报记者:从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纪要》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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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别涛

别涛:谢谢《中国环境报》的记者。从合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来看,结合生态环保的工作特点,这一次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三个亮点。

➤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大家知道,按照现行法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之外,还有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包括对水、气等环境要素的损害,对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退化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货币化的评估,把它变成一个可以裁量、可以评判、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仍需要进一步摸索、完善。《会议纪要》明确,在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该认定标准符合我国现阶段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进展,能够解决地方实际需要。司法实践中,一些省市已经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标准。

➤ 二是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从司法实践看,“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占比很高。这主要是因为“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涉危险废物犯罪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犯罪,认定标准简单清晰,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效果十分明显。加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日常环境管理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比较容易被发现,调查取证和认定的难度相对较低,因而成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打击重点。

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是否所有的固体废物都要通过鉴别来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各方容易产生分歧。

对此,《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结合书面意见综合判断后,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对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形,《会议纪要》还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审判中危险废物认定的难题。

➤ 三是对监测数据的证据采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取消了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限制,但对于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未明确规定。本次《会议纪要》充分考虑了环境行政执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将极大地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

《会议纪要》以上亮点,都充分体现了落实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特别习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保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体现了我们为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重典治污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会议纪要》的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

检察日报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两法”衔接方面开展了哪些业务沟通,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甚至无缝对接,有效助力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在地方层面,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也和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了高效的协作机制。

➤ 一是加强高层交流,共同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近期,生态环境部多位部领导走访最高检,多次交流,探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合作协调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专门来最高检,与最高检达成了重要共识,形成司法和环保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合力。

➤ 二是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拓展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丰富适用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次会议纪要的发布实施,也是我部密切配合“两高”共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规定的工作内容之一。

➤ 三是共同构建“两法”衔接机制。2017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了三项制度、两个机制和四个格局。具体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三项制度,联合调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两个机制,逐步形成整体协调、分工负责、高效联动、合力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两法”衔接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牵头起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联合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印发实施。

➤ 四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对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广东广西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长江安徽池州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等9起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对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和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等2起监测数据造假案进行联合现场督办,办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社会形成了强烈震慑。

➤ 五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继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一系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

但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还面临协作机制不完善、联络机构不健全、对对方职责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司建立有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领域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行政、司法保障。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纪要》中是否有所体现和借鉴?

万春:谢谢提问。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

➤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惩处,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决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纪要》中对犯罪未遂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等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

➤ 二是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督导督办。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将案件关键时点、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院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典型案例中的浙江宝勋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云瀛公司污染环境案均为最高检督办案件。在《纪要》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专门听取了督办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建议,《纪要》中规定的主观过错认定、非法经营罪适用、有害物质认定等问题就是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

➤ 三是加大追诉漏犯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力度。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排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贵州宏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单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诉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据此,《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积极开展生态恢复检察工作等经验做法,还要在今后工作中总结和推广。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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