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南》附件1,大型活动的主要排放源,主要来自于大型活动举办的场所、酒店住宿、餐饮和人员交通,因此,减排主要从这个方面着手,以下是在举办大型活动中可以考虑的减排措施: 问:可以用于实施碳中和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有哪些? 答:《指南》指出,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碳汇项目。因此,可以用于碳中和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包括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或其他减排机制确认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本《指南》规定可用于抵消的CDM项目减排量需要是我国境内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问:为什么采用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时间不一致? 答: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可以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中和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考虑到在大型活动完成之前无法确定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碳配额、碳信用注销程序和新建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碳汇均需要一定时间,本《指南》规定,如采用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的中和方式,碳中和实现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 如采用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抵消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参照《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和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林业项目每5年签发一次碳汇的做法,实施碳中和增加了1年的项目立项和筹备期。因此,指南规定采用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抵消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 问:为什么要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者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 答:鼓励优先购买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者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将大型活动碳中和与生态扶贫有机结合,探索建立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市场化新机制,将贫困地区林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帮助贫困地区的人民脱贫,实现碳中和和扶贫的双重效益。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