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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9 1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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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8年12月7日专项行动启动以来的开展情况和治理成效。会上发布了“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1.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莉兰童话王国”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跨行政区划管辖 执法合力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责交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照其法定职责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河南省郑州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未办理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黄河滩区建设一个占地370.68亩的“法莉兰童话王国”儿童游乐公园。公园内建造占地4508.89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6处,硬化地面60926.27平方米建设停车场,倾倒渣土34840立方米,建设围墙2050米,并存放大量游乐设施。在公园建设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多次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园仍继续施工,并建成投入运营,对滩区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且威胁到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2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接到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问题线索后,通过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牵头组成专案组承办本案,通过赴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惠济区政府、调取行政部门执法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召开案件论证分析会确认了公园项目损害公益的事实,并查明:公园建设过程中,惠济区国土局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对其立案查处4次,作出4份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拆除非法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446万余元,该公司仅缴纳罚款38万余元,且未拆除违法设施。该局4次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4次裁定由古荥镇组织实施拆除;古荥镇政府于2018年6月责令其停止施工1次;惠济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立案查处1次,处以罚款42.78万元;惠金河务局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立案查处3次,处以罚款14.8万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惠济区国土局已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而古荥镇政府、惠济区环保局、惠金河务局虽作出了罚款或责令停工通知,但并未穷尽其法定监管手段,未依法有效恢复土地生态,致使违法建设对黄河行洪安全、滩区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3月21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惠济区人民政府向古荥镇政府、惠济区环保局、惠金河务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设施;二是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恢复受损土地生态;三是严格规范履职,切实保护黄河滩区环境资源;四是完善监管措施,加强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与相关责任主体沟通联络,取得惠济区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跟踪督导三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职。该院先后数次与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区政府及河长办、镇政府、环保局等到现场查看整改进度,并向涉案企业释法明理,争取其积极配合整改。

在惠济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2019年3月底,该主题公园主体建筑16处砖混结构房屋被拆除,6月29日,主题游乐园60926.27平方米硬化地面全部拆除,游乐设施、建筑垃圾及倾倒的渣土全部清理并进行复绿,370余亩被占用土地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指导意义】

由于国土、河务、环保、镇政府等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具体问题由多头管理,执法上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致使问题久拖不决。该案此前经有关部门多次办理,仍然未能得到解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又主动与省、市、区河长办对接,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会商座谈,引导涉案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帮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通过检察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衔接,促使这一黄河“四乱”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2.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违法建筑 未完全履职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行政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介入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合理期限内仍未穷尽一切手段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并一直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岷县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整改方案,责令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8年7月24日,岷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整改回复,认为该项目属于违法建设,并先后下发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

【诉讼和执行】

2019年2月14日,岷县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岷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起诉后,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岷县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因违章建筑已经拆除,岷县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仅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2019年8月1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中,岷县综合执法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之后,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下发《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但是在违法建筑依然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公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岷县检察院以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实现了保护公益的目的。

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武家大沟堤坝毁坏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堤坝修复 未全面履职 第三方评估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堤坝修复负有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于未依法全面履职,整改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自2016年底,黄河支流武家大沟东营区六户镇小许村西至邱家村东段两岸各有长约4公里、宽约30米至50米不等的堤坝及护堤地被非法取土,北岸堤坝全部被毁,南岸堤坝部分被毁,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设立在六户镇的为民检察官工作室(公益诉讼联络站)从群众处获取本案线索,随后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文件等方式确认武家大沟堤坝毁坏的事实,认定东营市水利局作为当地水务行政主管机关未对非法取土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亦未修复被毁堤坝,致使堤坝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2018年6月21日,东营区检察院向东营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恢复堤坝原状。2018年8月10日,东营市水利局回复称,已对损毁河段进行了整改修复,共修复河岸线2757米。

收到回复后,东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委托第三方——东营市赛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毁堤坝面积、土方量进行测量,发现北岸810米左右被毁堤坝及南岸被毁堤坝未予修复;北岸临时应急修复的2757米河岸线亦未按原设计标准修复到位,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防汛要求。2018年8月“温比亚”台风过境连续降雨,部分修复堤段出现了溃堤、漫堤,造成水流倒灌,两岸农田全部受灾。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0月12日,东营区检察院依法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1.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东营市水利局继续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被毁坏的堤坝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东营区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东营市水利局主动与东营区检察院就堤坝修复事宜进行沟通,制定修复方案,协调应急度汛资金,分期对堤坝进行综合整治。至2019年6月,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达到设计防汛抗洪标准。2019年“利奇马”台风来袭,武家大沟全线未发生溃堤、决堤事故。

【指导意义】

该案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涉案堤坝损毁,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能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检察人员仅靠自身力量,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有时难以做出准确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第三方力量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最终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解决了这一问题。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河道违法建筑侵占黄河河滩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诉前程序 执法合力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与河长办及乡镇政府的联合摸排中发现线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形成执法合力。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辖区滨河大道以东黄河河滩范围内,存在四处阻碍行洪的违法建筑,威胁行洪安全。四处非法建筑分别为:李东自2010年以来占用望洪镇望洪林场河滩地开设“黄河渡口餐厅”,建农家乐3.45亩,渔池10余亩;刘杰自2013年以来占用望洪林场东侧河滩地开设“禾泽园种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花卉、苗木、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销售,家畜、家禽及水产品的养殖及销售,养殖场占地2.84亩,渔池占地12亩,耕地及果园占地约47亩;马红如自2013年以来占用望洪镇东和村十队河滩地开设“鸿儒渔庄”,占地面积43.47亩;王继杰自2016年以来占用望洪镇南方村河滩地开设“南方湾农业家庭农场”,修建餐饮娱乐用房400平方米,温棚9000平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底,永宁县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在与县河长办、各乡镇政府联合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四乱”突出问题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建立台账。经调查认定,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永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县水务局、望洪镇政府对上述侵占黄河河滩地违法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2019年3月28日永宁县检察院向永宁县水务局和望洪镇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永宁县滨河大道以东黄河河滩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规范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永宁县水务局和望洪镇政府一方面多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积极向县政府进行汇报,争取支持。县政府专题研究后,组织抽调公安、综合执法、水务、望洪镇等单位、部门100多人开展联合执法,调动30多辆车辆(含铲车、挖机)对上述违法建筑逐一拆除。2019年7月6日,永宁县检察院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回头看”,确认现场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指导意义】

永宁县黄河流域内出现河道内乱建农场、农家乐等问题,具有一定历史原因,乱建的单位和个人只关注经济利益,环境保护的公共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永宁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形成执法合力,推动违法建筑的拆除,保障了黄河行洪安全。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执法合力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较大面积的违建通过制发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最终解决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黄河流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境内85公里乌斯太段河道长期以来存在违法占用河道现象,尤其是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内违规建造民房、违规修建鱼塘长期占用河道问题严重,威胁行洪安全。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随后该院立案并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勘验测量违建面积,固定证据,最终确认违规建造的民房占地14.5亩,违规修建18处鱼塘占地446亩。2019年5月5日,该院向阿拉善盟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民房,督促责任部门限期关停鱼塘,清退钓鱼人员,确保黄河生态安全。阿拉善盟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专题汇报。随后,由管委会牵头联合高新区水务局、乌斯太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实地调查核实整改情况。目前黄河乌斯太段14.5亩的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黄河乌斯太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设的18处鱼塘的相关垂钓设施及人员也已清理,危害乌斯太段河道生态安全的违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结合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拟投入专项资金,将清理的18处鱼塘规划建设为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

【指导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要求,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积极践行 “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与行政机关形成了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的良好互动关系,共同促进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另外,针对多个违法行为,通过制发一份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推动问题解决,也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严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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