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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9 10:21:36

6.山西省万荣县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航拍取证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全面整改

【要旨】

采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山西省万荣县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以下问题:1.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大兴村大兴桥西朝圣路口,河道内存在面积1500平方米的违建羊圈及房屋;2.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北甲店村河道朝圣路西河道内存在面积520平方米的违建烘干厂房;3.汾河万荣段光华乡罗池村河道西岸河道内存在面积1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4.汾河万荣段荣河镇西师村西师桥西北660米处,河道内存在15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和100亩私挖鱼池;5.汾河万荣段荣河镇刘村桥西400米处河道内存在40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上述违法建筑及鱼塘处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塞河道,破坏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及行洪安全,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万荣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万荣县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联合河长办迅速行动,实地勘查,固定证据。对发现的“乱建”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在调查中,办案人员运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实地勘验、测量,利用卫星地图确定每个违法建筑的地理坐标。2019年6月26日,万荣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水利局立即对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建议河道主管机关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精干力量对汾河万荣段“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职责分工,并派业务骨干驻村,及时协调解决沿河各乡镇在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了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截至7月23日,共拆除违法建筑2580平方米,清理私挖鱼池面积100亩。

县水利局整改回复后,万荣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对各违法建筑及鱼池整改情况予以核实,确认检察建议所述违法建筑及鱼池均已清理整治完毕。

【指导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重点查处的河道范围内“乱建”问题,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问题复杂,不仅有羊圈、烘干厂房、房屋等20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还有100亩私挖鱼池占用破坏河道,属于难啃的“硬骨头”案件。万荣县检察院与河长办紧密配合,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7.陕西省府谷县黄河沿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系列案件 专项整治 执法合力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件的办理,联合府谷县委、县政府对黄河府谷段开展专项整治,使得四乱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基本案情】

黄河府谷段 “四乱”问题严重,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水利、环保、城管、管委会、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致使黄河府谷段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生活污水直排黄河问题严重。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居民、水质监测、无人机拍摄等手段,发现从2015年起府谷新区产生的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河,流经地污水呈黑绿色,臭味刺鼻,水面垃圾漂浮,形成黑臭水体,严重污染黄河水质。

府谷县检察院立案后,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三个办案组,对黄河府谷段全线水污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确认黄河府谷段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该县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府谷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均负有监管职责。府谷县检察院将上述问题分为非法排污、禁采区非法采砂、可采区非法采砂三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建议依法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黄河生态环境。

在送达检察建议后,府谷县检察院约请六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解释了检察建议的内容,播放了黄河府谷段生态坏境遭受破坏的视频;同时,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黄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小组”, 印发《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府谷县直排口(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召开督办会议,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整治过程中,府谷县政府共计投入资金1.4亿元,相关行政机关出动机械1850多台次,撤离采砂船60艘、设备73台,清理堆土砂石建筑垃圾等138.1万立方,覆平大型沙坑55处,拆除违章房屋195间,填埋鱼塘5个,恢复黄河沿岸原状80公里,并将新区的污水收集后送污水厂集中处理。水务局安排专人对黄河沿岸定期进行巡查,彻底杜绝偷采乱挖现象。府谷县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整治工作全程跟进监督,在2019年7月对该案开展“回头看”时,确认检察建议内容全部整改到位且无反弹现象,黄河府谷段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指导意义】

府谷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以类案监督思维,通过办理一案,带出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以检察建议推动县委、县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专门文件,开展全面整治,服务污染防治大局,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8.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违规采矿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黄河湿地保护 生态修复 诉前程序 综合整治

【要旨】

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停止以后,检察机关还应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及时恢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在开采铝土矿中均存在部分侵占河南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情形,在开采方式上存在违规开采行为,造成矿区内水土流失、矿山裸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对两个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2017年8月,两矿业公司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10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境内铝土矿区遭生态破坏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2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该院调查发现,在两个矿业公司退出保护区后,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职,受损土地长期没有得到有效修复。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的整改工作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活动确立的整改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矿山山体裸露、废渣乱堆乱放、湿地生态修复不到位、湿地保护区以外受损土地生态修复未完成等问题。

针对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政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3月26日、27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先后向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根据黄河湿地生态破坏情况责令两矿业公司完善涉案两个矿区的生态修复方案,全面履行领导、组织、监督、协调湿地保护职能,领导相关行政机关督促矿业公司严格落实方案。(二)做好涉案两个矿区生态恢复的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整改到位。(三)对湖滨区、陕州区沿黄河铝土矿认真组织排查,对湖滨区、陕州区内的其他铝土矿开展核查,对存在的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开采等问题,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四)按照综合整治规划,确保新建矿山和持证矿山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门峡市及湖滨区、陕州区政府高度重视,组成市长、区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两个矿业公司也按要求编制了经专业机构评审的综合整治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其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多次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矿业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就矿区治理标准、治理进度和方案等问题进行反复协调沟通,邀请专家为矿山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出谋划策。截至目前,湖滨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2075.2万元进行生态修复,修复面积1292亩,复植各类树木作物25万余棵,播撒草籽7800公斤。陕州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治理面积8461.262亩,绿植各类树木31万余棵,飞播面积10000亩,撒播草籽3900公斤,覆土251.95万方,回填废弃矿坑2.2万方。

【指导意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除重点调查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外,还关注辖区内同类矿区生态修复不到位的公益损害情形,督促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同类问题,以点带面,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督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帮助政府和企业制定合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方案实施阶段,检察机关跟进督促,确保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9.青海省化隆县查甫河、黑城河等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倾倒垃圾 诉前程序 类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多条河流河道两侧存在的倾倒垃圾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一份诉前检察建议,以一案的办理促进了同类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基本案情】

位于青海省化隆县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查甫河、黑城河、巴燕河、石大仓河、昂思多河等河道两侧及部分桥涵周边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现象,严重污染上述河流河道环境、泄洪安全,对于河道周边环境及村容村貌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害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青海省化隆县检察院在摸排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于2019年5月立案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2019年5月20日,该院向化隆县水利局发出1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清理上述河道两侧及桥涵周边垃圾,恢复河道环境,消除河道行洪隐患,并在全县范围内对河道两侧、水库和湖泊周边存在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排查处理。

化隆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召集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召开了河湖长制工作现场会,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到实处。化隆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河道淤积、垃圾倾倒、水污染、偷采砂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影响河道行洪、破坏水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组织干部群众清除建筑垃圾、清理渠道及水库周边生活垃圾,打捞水库库区内柴草、漂浮物,清理黑臭水体。截至2019年8月,共清理黄河及16条一级支流生活垃圾138处450方、建筑垃圾55处400余方;督促动员各乡镇河湖长清理村级河道垃圾210处近1万方;投入600余万元对扎巴镇本康沟河道进行了综合整治;投资30万元对后沟水库、巴燕镇尕西沟等重点水渠、沟道等进行了全面清淤。针对化隆县昂思多河、查甫河、巴燕河、金源河等河道乱采乱挖乱堆及雄先河、支扎河偷挖沙场等违法行为,主管行政机关均予以行政处罚,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8月15日,检察人员到查甫河、黑城河、巴燕河、昂思多河等河道现场进行查看,确认河道周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已全面清理。

【指导意义】

化隆县检察院以“清四乱”专项活动为契机,向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黄河及其支流等河道中存在的违法倾倒堆放垃圾等阻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取得了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

10.四川省若尔盖县白河唐克镇段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联合督察 垃圾污染 诉前程序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清理河道内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基本案情】

黄河一级支流白河若尔盖县唐克镇段(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白河右岸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污染。若尔盖县唐克镇人民政府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7日,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四川省若尔盖藏族羌族自治县检察院会同县河长办对黄河干流及其支流进行暗访督察,发现了白河唐克镇段(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白河右岸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3月1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对该地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进行了现场勘察并调查走访了当地群众。经查证,该河道两处垃圾系附近居民倾倒,因无人管理,在一年多时间内逐步形成了约440平方米、195平方米的两处露天“垃圾场”,夏季臭气熏天、污水横流,涨水时相当一部分垃圾已经被河水冲入白河后流入黄河干流。该县水务局先后两次要求整改,但一直未能解决。若尔盖检察院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唐克镇人民政府应为该段河道垃圾清理的责任部门。

2019年3月16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向唐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第一,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白河河道内堆放的两处垃圾进行清理;第二,为避免清理后再次出现在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收到检察建议后,唐克镇政府迅速组织召开整改专题会议并邀请县级河长,检察院、河长办负责人参会,对问题形成的原因、如何整改、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等问题作出了专题部署。2019年3月19日,唐克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附近村民、僧人对该两处垃圾进行了清理转运。此外,镇政府还将河道检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专门聘请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河道日常垃圾的清理工作。

2019年4月3日,唐克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两处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建立了监管长效机制。同年4月2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河道干净整洁,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沿河随时巡查并清理零星垃圾;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并复土,设有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备。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双方立足各自职能,共同协作配合促使垃圾污染河道问题得以整治。本案案发地若尔盖县系藏族羌族自治县,本案的办理对于向少数民族同胞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也有着特殊的意义。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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