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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11 13:34:21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民事侵权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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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坏矿山现场

2016年,安徽淮北某公司(后更名为某勘探公司)在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成立工程项目部并聘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李某某、陶某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陶某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私自变更施工方案,超红线范围施工,至案发时共非法开采石料达268万吨,价值7135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某爆破公司明知某勘探公司工程项目部、李某某、陶某在矿山治理过程中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仍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陵郊区院)在办理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审查起诉一案中发现,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安徽开成地矿勘查有限公司、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本次非法采矿共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03832.22元,评估鉴定费3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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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检察院派员出庭。

2018年12月26日,铜陵郊区院以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李某某、陶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某勘探公司、安徽某爆破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次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803832.22元及评估、鉴定费用38800元。2019年7月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陶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服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日,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现案涉矿山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主管机关对矿山资源日常监管不到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促进矿山资源管理和环境整治隐患问题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工程实施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现已有两人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人被处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的相关主体依法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就案件事实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等问题加强上下、内外协作配合,与行政机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因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恢复成效,避免了传统诉讼流程“先赔偿、后修复”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持续扩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源地保护 跨省域 指定管辖 长三角一体化

【要旨】

对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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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崇明区水务局利用无人机拍摄的作业区现场作业情况。

2017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海门市江山公司发放了港口经营许可,由该公司负责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经营管理。江山公司在距崇明东风西沙水库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该作业区属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两侧从事砂石过驳作业,作业区共有浮吊40多台,作业船只长期有30-40艘,高峰时段有近百艘。2018年至2020年间,江山公司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约谈、责令停业整顿,船舶可能发生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海轮违法过驳等情形,对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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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崇明区检察院专案组干警赴江苏海门江山公司现场核查整改情况。

在2019年底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管辖。崇明区院依托生态检察官派驻河长办机制,联合崇明区河长办多次巡视白茆沙水域,评估过驳作业风险隐患,商请区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等就生态红线、船舶作业等专业问题答疑解惑,找准公益受损点;依托北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商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门市院)协助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共同会商办案思路,又赴江山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安全监管及船舶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和南通、海门两级交通部门沟通行政机关管理及江山公司过驳作业威胁水源地安全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海门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对过驳作业风险监管职责。

2020年6月12日,崇明区院、海门市院与海门市交通局会签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备忘录:一是海门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到期的浮吊作业船只港口经营许可且不再受理新的申请;二是督促江山公司6月15日前终止在上海行政水域的过驳作业,并拆除清离相关设施设备;三是南通市交通部门6月30日前完成对行政许可未到期浮吊作业船只的全部迁离,实现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取缔目标;四是海门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清退工作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浮吊作业;五是崇明区院、海门市院、海门市交通局7月份联合开展白茆沙水域巡查,共同查看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迁移取缔工作的落地落实情况。

备忘录签订后得到全面履行,截至2020年7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江山公司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已经全部终止,白茆沙北水道两侧过驳作业区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崇明东风西沙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白茆沙水域属于东风西沙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海、江苏两地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下密切配合,通过指定管辖,探索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消除了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

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填埋废物 江滩违建 快速检测实验室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线索平台发现线索,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无人机等设备调查取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修复被破坏的江滩。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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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至12月,涉案码头整改前后现状对比图及整改示意图。

2010年11月起,某公司在其租赁的长山北麓大庆港西北侧长江江滩上,采取倾倒渣土、钢渣、河道打桩等方式进行非法填滩,并违法建设码头、货场等建筑物,占用江滩面积达150亩。在此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2018年12月,大庆港东北侧岸壁式码头及堆场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滩形成的150亩码头区域一直存在,影响长江航道安全和防洪工作开展,长江岸线未能恢复原状。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2019年8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院)借助“互联网+”,研发集线索自动抓取和智能分析研判于一体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在一次日常抓取线索过程中实时扫描到本案线索,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调取了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材料,了解某公司行政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运用无人机取证、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固定某公司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的事实;委托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对涉案土样、水样进行采样检测。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分别向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水利部门依法对某公司非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要求该公司停止擅自填滩、侵占河道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公司在长江滩地填埋的固体废物跟进监测,发现污染情形,依法及时处理。发出检察建议后,江阴市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5次参加由属地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国土等多部门召开的大庆港整治联动会议,研判13份大庆港码头整治工程资料,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每周2次赴大庆港现场,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初,在江阴市院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多重合力下,被非法占用的长江江阴段江滩已完成整治,共移除土石方24.2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长江岸线得以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江滩是长江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力“互联网+”技术,实现快速对生态环保类案件线索进行筛查,破解线索发现难、评估难问题。利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克服地理条件的限制,顺利完成取证固证及跟进监督工作,发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动态监控作用,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江滩修复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水域生态 协同履职

【要旨】

涉水域生态违法行为类型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部分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清、职能不明。检察机关坚持督促与协同并举,推进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机制,积极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基本案情】

安吉县赋石水库素有“浙北第一库”之称,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其源头水质直接影响到湖州市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安全。西苕溪是安吉县内主要水系,自西南向东北流向太湖,最后注入黄浦江,是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水流资源。经查,赋石水库滩涂上遍布着用竹竿定标、长达十余米的地笼,各地笼间隔不过二十米,岸边公然停放着用来收放地笼的快艇。水库库尾处倾倒有生活垃圾,存在非法取砂现象。西苕溪乌象坝段河道短短百余米就存在近三十条地笼,岸边倾倒有生活垃圾。浒溪灵溪公园段存在沿河护栏被破坏,越野车下河行驶情况。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对水库、河道的水质安全造成影响,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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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在安吉县检察院督促推动下,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机关联动开展水域生态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2020年5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吉县院)收到县人大代表转来本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办案人员对赋石水库、西苕溪主河道流域等主要水域内存在的破坏水域生态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针对调查发现的水域内非法捕捞、水域内倾倒生活垃圾、浒溪河道护栏被损毁等情况,安吉县院分别以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灵峰街道等部门整改。5月28日,上述行政机关分别在赋石水库和西苕溪同步召开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现场工作会议。专项整治期间内,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水利局向水库周边和西苕溪沿岸村民发放《清理整治违规渔具行动的通知书》,收缴地笼1000余条,对无证捕捞行为积极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水库、河道非法取砂行为进行了查处;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各属地乡镇完成西苕溪清水入湖整治工程,实现了岸绿水清;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以推送短信方式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宣传促进源头防控。安吉县院以此案为契机,在赋石水库管理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站,实行“检察长+库长+河长”机制,推动县治水办牵头多部门建立联合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生态修复协作等六项工作机制,全链条、常态化、系统化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典型意义】

水域生态涉及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综合保护工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点带面,主动协同多部门共同履职,有效破解溪河、湖库水域生态保护部分违法行为监管不清、职能不明等难题。同时以案促治,形成长效监管治理机制,助力安吉成为“水清、库绿、景美”的生态环境“重要窗口”建设,多部门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破坏生态环境 河(湖)长+检察长 磋商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司法执法协作机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运用指定管辖、一体化办案、诉前磋商等方式,推进联动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昌某公司将加工玻璃胶过程中产生的约8吨工业固体废物雇请车辆偷偷倾倒至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前洲村附近赣江中支沿岸滩地。工业固废用普通编织袋包装,内容物呈黑色泥状或褐色油渣状并有明显油污渗漏,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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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江西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在对赣江沿岸生态环境损问题进行调查复核时确认,附近砂厂存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及砂料违法侵占河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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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赣江沿岸砂厂的建筑物、设备和砂料均搬离,建筑垃圾及危废物也得到妥善处理。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铁检察分院)检察人员外出办案时发现本案线索,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报告。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院与南铁检察分院对倾倒现场进行勘查并初步取样检测,发现部分样本的腐蚀性指标超出国家规定限值。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工业固废和废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6月16日,江西省院指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铁检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该案。

因时值汛期,赣江水位迅速上涨,为防止污染扩散,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紧急与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进行诉前磋商,督促其尽快开展应急转运工作。南昌铁检院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的同时,同步推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问题调查取证和线索移送工作。7月16日、22日,南昌铁检院分别向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案涉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被污染场所进行修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等。8月初,两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修复清理。9月,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将犯罪嫌疑人龚某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案侦查。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扬子洲镇前洲村陶家附近有两家砂厂非法侵占河道、洗砂污水直排赣江,其中侵占河道问题因处理难度大,有关行政机关多次执法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江西省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并根据与省河长办共同印发的《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案件通报省河长办并联合省水利厅对现场公益受损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过多次与省水利厅进行诉前磋商,确定由省水利厅将此问题列入省、市、区三级水利部门“四乱”清单,省水利厅牵头、南昌市水利部门抓好整治落实。7月2日,江西省院、省水利厅向南昌市水利部门联合下发对两家砂厂违法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整改督办的通知。江西省院将所涉个案线索同步交办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7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两家砂厂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截至11月,已督促两家砂厂将侵占河道岸线的砂石全部清理完毕,洗砂设备全部拆除,相关建筑物已基本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在线索共享、调查取证、整治磋商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在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省级检察院积极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和一体化办案要求,“上下一盘棋”推动赣江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既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整治修复,又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确保污染者受到法律严惩。

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船舶污染 诉前磋商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船舶污染治理难题,督促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多家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以诉前磋商办案方式助力建设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构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机制,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从“单一主导”转为“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长江宜昌段码头未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污水处理设施,大量船舶锚泊待闸,仅利用临时作业设施交岸处理船舶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大,且废水上岸后靠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极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通报的“湖北省长江宜昌段码头水污染”线索层交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葛洲坝院),葛洲坝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长江宜昌段存在水陆衔接机制不畅、岸上配套设施滞后等问题,导致污染物上岸难,存在较大污染风险。办案组审查认为,船舶污染治理既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水上和岸上多个行政机关;又是一个流域性问题,问题虽然集中反映在宜昌三峡和葛洲坝两大枢纽,但长江上中下游船舶污染管理不当都是污染风险的重要导因;还是一个技术性难题,长江宜昌段待闸船舶远多于停港船舶导致污染物收集转运、监管难,枯水期、丰水期水深相差大导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选址难,相关法律法规虽明确应当建设转运码头,但没有相应的建设标准。考虑到整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宜昌市委市政府已经就此问题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整改。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以立案后磋商作为主要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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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宜昌市检察院邀请海事、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召开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磋商会。

在宜昌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直接参与下,宜昌市政府多次召开由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行政机关参加的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磋商会议,厘清行政机关执法边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一是首创“六个一”(一艘趸船、一艘接收转运船、一套污水管网、一套污染物预处理设施、一套标志标牌、一套管理制度)的建设标准,投入2550万元,建成5个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基本实现从槽罐车污水转运到直接与市政污水管网对接的转变。二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船舶污染物转运中的监管“死角”,宜昌研发了全国第一个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三是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捍卫美丽长江攻坚行动,推广“船E行”,实现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形成闭环监管;宜昌、三峡海事局对非法排污行为全面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多方协作和综合治理,宜昌长江段船舶污染风险大大降低,水质稳步提升。湖北省检察机关结合本案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深层次问题,起草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为高位推动类案解决提供决策参考。

【典型意义】

船舶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和转运船舶、车辆非法倾倒污染物等一直是长江流域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船舶污染监管主体多、专业性强等困难,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优势,推动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多方协作,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建成全国首个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船舶污染物闭环监管,为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本。本案的办理也凸显了公益保护的风险预防理念,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效降低了船舶对长江的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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