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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11 13:34:21

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矮围 一体化办案 一案三查

【要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办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湘阴县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于2002年取得3个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2005年开始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建成一条长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从事经营活动。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部分拆围,拆围费用全部由沅江、湘阴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8人与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7人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下塞湖区域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和渔业资源生态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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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庭审现场。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依法调取了夏某某违法修建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等相关证据材料。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院)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7月19日对沅江市水务局、沅江市林业局、沅江市财政局立案调查,于9月4日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水务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偿应由其承担的矮围拆围费用,责令其限期修复被围垦湖泊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财政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围费用。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于9月4日分别向县水产局、县林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水产局依法追回400万元拆围费用;建议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了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某某偿付矮围拆围费用1043.0837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已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400万元。

【调查和诉讼】

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构成刑事犯罪于2018年12月被执行逮捕。专案领导小组实行“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指导益阳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益阳市检察机关于2019年7月对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判决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益阳市院对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委托司法鉴定。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益阳市院于同年9月12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79万元;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379.6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湖南省院以此案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16897.9米,清理网箱353910平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洞庭湖是“长江之肾”。针对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一系列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打击犯罪,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清理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治理 专项行动

【要旨】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修复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与规资部门联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重庆市合川区嘉陵江右岸盐井街道片区分布有5处关闭矿山和12家在产矿山,部分采矿权人未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存在闭矿区或退采区覆土不达标、砾石含量高、先锋植物少、易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危及嘉陵江生态环境;作业区扬尘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和矿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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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检察官在金九矿山成品矿石堆积区现场调查。

2018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通报:重庆市合川区长江岸边的华新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巨大矿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称重检一分院)掌握线索后调查发现,在嘉陵江右岸的合川区盐井街道片区同样存在大量闭矿区生态修复效果差、多数在产矿山未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施等问题。重检一分院由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率办案组多次开展现场踏勘,使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委托重庆同汇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进行勘测,出具测绘文书;聘请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出具专家组意见;办案组先后十余次到矿山现场、相关行政机关、村民住地等地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经核查,该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普遍不符合要求,部分矿区扬尘污染严重,职能部门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8月1日,重检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该局随即开展嘉陵江右岸盐井片区矿山综合治理行动,通过制定方案、专项巡查、咨询专家、现场督促等措施抓整改落实。共计整治5处关闭矿山和12家在产矿山,第一期治理面积即达803亩,投入整治资金2730万元,补植植物82031棵,补植草本植物10713千克。该局还将盐井片区其他2个闭矿区和5个在建矿山纳入了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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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检察官在三峡矿业回龙村采石场查验整治成效。

重检一分院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进监督。经现场查验,闭矿区矿山已清除砾石、覆盖新土、补植先锋植物,植被成活率良好;在产矿山修建了密闭生产车间,增设了喷淋喷雾设备,完成了矿区段河堤建设,替换及增植了绿植等,第一期治理达到预期效果。该院通过该案的带动和“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采矿”专项行动的推动,统筹辖区院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20年7月,该院以此案为契机,与重庆市规资部门联合制定《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为实质化推进重庆市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先试先行的规范样本。目前,该院辖区的长寿、北碚、合川等地检察机关与对应规资部门已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典型意义】

嘉陵江系长江流域面积最广的一级支流。为地表疗伤、为矿山披绿,督促嘉陵江沿岸矿山实现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该案办理难度大,涉及矿区多,督促治理任务重,生态修复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协调行政机关在市级层面会签了协作治理意见,以点带面效果好;通过办案促进了矿山业主转变并增强环保理念,改良提升生产工艺、更新设施设备,推动了绿色矿山建设,保护了嘉陵江沿岸生态环境。

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 大气污染 技改升级

【要旨】

针对长江沿线企业工业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实现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良性发展协调双赢。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该公司于2016年投产运营,主营纺织类竹浆粕,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天竹公司厂区外根据相关技术标准选取四个监测点,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注: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数据显示该四个监测点所对应的硫化氢浓度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人体长期接触或者吸入硫化氢会引起呼吸道及眼部疾病,还可能导致心脏及其他器官损伤,且硫化氢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安县院)根据群众举报获得案件线索,于2019年5月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赴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取执法检查记录并询问相关执法人员,了解生态环境局对天竹公司违法排放工业废气的处罚情况。江安县院与县生态环境局座谈会商,共同确定由县环境监测站对案涉现场进行监测,县环境监测站经过三天监测,确认了天竹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的违法事实。江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天竹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天竹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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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组织对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治理情况进行回头看。

江安县院对本案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天竹公司察看硫化氢超标排放整治情况,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约谈、共同召开座谈会,口头和书面督促天竹公司采取增加环保设施、加强自行监测等措施迅速整改。天竹公司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开展了两次整改,投入技改资金约8000万元,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压滤工程。截至2020年12月,天竹公司对当地及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经省、市检察机关两次组织公益诉讼“回头看”和县人大常委会到天竹公司调研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确认四川天竹公司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相关部门未再收到关于该公司的环境污染举报。

【典型意义】

长江沿线企业超标排放硫化氢,污染大气和水体,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危害长江生物多样性安全。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迅速跟进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紧盯问题整改进展,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完成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整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共赢。

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河道水体污染 整改回访  

【要旨】

针对河道水体污染危及行洪及下游饮水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履职,联合开展整改回访,切实促进受损生态得以修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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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破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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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现场

2015年以来,石阡县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美公司)在石阡县境内开采加工重晶石过程中,因沉淀池塌陷渗漏和外部堡坎垮塌外溢,致使洗选矿产生的大量矿渣及泥浆水持续通过地下溶洞暗流和顺山体地表下泄,排入矿区下游月亮岩河道,致87924.1立方米泥沙沉积于月亮岩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危及下游村镇饮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阡县院)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对本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月亮岩河道有大量淤泥堆积,遂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结果显示有沉积淤泥方量达87924.1立方米。经委托贵州大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表明:明美公司在重晶石生产过程中,精选厂强酸性洗选废水径流外排污染、周边溶岩地下水与河道及水库水体严重污染、河道和水库被洗选废物严重淤塞等问题。

2018年8月1日,石阡县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明美公司排放洗矿泥浆水入河阻塞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明美公司清理河道淤泥。9月20日,县水务局回复称,已要求明美公司依法整改。石阡县院开展跟进监督,发现月亮岩河道和水库未得到有效清理,河道及水库淤积仍然存在。

【诉讼过程】

鉴于石阡县水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明美公司对河道水体污染进行整改,2019年3月4日,石阡县院依法向集中管辖铜仁市行政案件的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石阡县水务局对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监督明美公司对造成的河道淤积恢复治理。同年5月16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明美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是否排入月亮岩河道造成污染,石阡县水务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焦点问题展开质证和论辩。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石阡县院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石阡县水务局对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监督明美公司对造成的河道淤积恢复治理。一审判决后,石阡县水务局未上诉,并积极督促明美公司按整改措施要求,修建了规范的沉淀池,转变重晶石开采方式,有效防止泥浆外排造成河道污染,并对停止生产的矿山进行有序复绿。

【典型意义】

相关企业向长江流域非法弃置淤泥、破坏河流生态环境,影响下游群众饮水安全和行洪安全。检察机关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江及其支流的河道污染问题,通过第三方勘验、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查清损害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有效整改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力推动河道污染得到治理,切实保护长流流域生态安全和沿河群众饮水安全。

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箱养鱼 河长+检察长 综合治理 回头看

【要旨】

对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多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基本案情】

金沙江(宁蒗段)在拉伯乡明庄、岩落两个村附近江面存在2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3721平方米;金沙江(古城段)在金安桥树底段库区存在1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4600平方米;金沙江(永胜段)鲁地拉、龙开口库区存在80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105888平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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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华坪县检察院干警到金沙江流域(华坪段)巡湖时发现非法网箱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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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华坪县检察院干警到金沙江流域(华坪段)查看非法网箱养鱼整改效果。

2019年5月,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针对金沙江流域(丽江段)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屡禁不止现象,依托“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金沙江网箱养鱼问题专项督导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丽江市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涉案线索交由辖区内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办理。经三县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梳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分别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取缔非法网箱养鱼外,同时建议对移民养殖户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自行拆除,引导移民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农业。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积极发挥属地职能,组织农业农村、水务、环保、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针对非法网箱养鱼行为联合执法,对养殖户进行政策宣传,督促自行拆除,至2019年8月,全市共取缔金沙江流域无证网箱养殖户共计83户,非法网箱养鱼相关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永胜县网箱养鱼涉及的6个乡镇91户养殖户大部分系库区移民搬迁,永胜县人民政府投入200万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同时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果树种植栽培技术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方式,确保移民搬迁户转移生存技能的拓展和后续生存发展能力的提升。

2020年3月,丽江市检察机关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村民在金沙江流域(华坪段)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台用于捕捞、未办理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以及违法占用水域(搭建的浮台无人使用)的情形,遂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回应,联合当地镇政府对金沙江流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走访调查和处置工作,排查出有15户农户还有自制框架式浮床,通过全面督促整改,截至2020年5月29日,华坪县境内金沙江流域的15户村民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床侵占水域已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金沙江流域(云南段)流经云南7个州市。其中,丽江段涉及5个县区,占金沙江总长四分之一,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国家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流域段网箱养鱼严重污染水资源、危及防汛安全等问题。丽江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行动和常态化“回头看”,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得到全面整治,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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