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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06 12:02:48

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引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22年5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网络搜索、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对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乔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期间利用无人机发现张舍村某私人养猪厂内存放有可疑废品,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养猪厂大门紧闭、无人应答,遂向附近村民宣传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相关内容,鼓励知情村民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张舍村存在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外排电解液的情况,安平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安平县公安局前往调查。

经查,举报地点即为原先无人机发现的养猪厂。养猪厂内有一玻璃钢存储池,存有约5吨旧电瓶拆解电解液,玻璃钢存储池满后,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厂区东南角的旱厕内,现场检查时有一人正在拆解废旧电瓶。同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未拆解及拆解后的废旧电瓶与电解液妥善转移贮存。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对举报人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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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乔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安平县公安局,安平县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二、山西省长治市孙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公安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厂内非法倾倒“低馏分”工业废液,潞城生态环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刻开展摸排调查,发现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的焦油储存池内残留有少量淡黄绿色不明液体,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另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有淡黄色不明废液。经鉴定,上述两工厂池内液体属于液态废物,均为危险废物(HW39含酚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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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业废液由孙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联系潞城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3名当地人寻找地点倾倒。至案发时,倾倒于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焦油储存池化内约1800吨的废液已基本渗漏至外环境。经鉴定评估,非法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1400余万元。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液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属地镇政府和当事人全程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过磅称重后妥善处置,共计160.12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潞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5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潞城区本地3名联系倾倒场所人员作出刑事判决: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4万至1万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河南省新郑市鑫正树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启示意义】

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严格区分“废水”和“废液”。开展检测鉴别后,针对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钢管租赁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浙江美格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近三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废矿物油转移量为零,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废矿物油最终去向为钢管租赁公司。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违法线索互通共享协作机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这一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通报杭州市公安局。

经查,杭州市钢管租赁行业存在非法使用废矿物油涂刷卡扣、螺钉等部件以防锈翻新的行业潜规则,机械厂的废矿物油由专人收购后运往收集暂存处理窝点,钢管租赁公司从窝点处长期购买废矿物油。经溯源排查,线索共涉及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包括杭州富阳明盛钢管租赁服务部、杭州临安闻达钢管租赁站等26处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各窝点涂刷作业区场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渗措施,经采样检测,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等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应限值,该非法处置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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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公安局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侦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已对55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各地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启示意义】

“双随机”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手段,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进一步深挖调查,可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废弃矿坑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清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福清市某废弃矿坑内被倾倒疑似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体呈淡蓝色,伴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有灰色粉末遗留。福清生态环境局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来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疑似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同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介入。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福建佰意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铝渣提炼铝锭产生的二次铝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已转移约100吨至福清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事发后,福清生态环境局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开展矿坑封闭、周边饮用水监测、矿坑废水防溢出等环境应急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对接,通过省级电视台、当地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会同当地镇政府逐户走访周边群众,避免引发恐慌。目前,福清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后开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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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面对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突发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属地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信息公开,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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