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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第三方治理模式下,谁才是那个行政相对人?(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国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13 21:09:55

问题二

超标排放类行政处罚相对人如何确定?

只有明确具体污染物的产生单位、排放单位(即排污单位),才能确定超标排放类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在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下,谁委托的罚谁

在环境公用事业领域,提供环境服务的企业是处理污染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并对所处理污染物的处理效果负责。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在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下,在政府方仅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服务时,第三方治理单位仅为政府方提供服务,仍由政府方为公众提供环境服务。

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运维,则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仍应为作为运营单位的政府方,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若由第三方治理单位直接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为公共提供环境服务的,则第三方治理单位为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在企业与企业合作模式下,谁产生的污染谁承担

在企业与企业合作模式下,若污染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第三方治理单位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则相关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责任由排污单位承担。

若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治理单位投资建设,第三方治理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处理某类污染物的,因为排污单位是该类污染的产生单位,因此该类污染物的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为排污单位。

比如,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投资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污水预处理后仍超标排放的,则相应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为生产企业。

由于污染防治设施有第三方治理单位投资建设,若在受生产企业委托处理某类污染物时,产生其他污染物的,则该类污染物属于第三方治理单位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因此应由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

若其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三方治理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比如,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投资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污水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泥等的污染治理义务依法应由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

最后想要说明的是实务远比本文分析的更为复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广,对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期待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早日完善,以满足环境执法实践需求。

作者系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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