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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生态服务:欧盟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1 09:36:18

欧盟是世界上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服务供给领域成效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欧盟国家强调生态服务政府供给职能的角色定位。随着经济危机对欧盟国家财政的负面影响愈发突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爆发推动了生态服务政府供给演替为政府向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欧盟国家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的内容日益丰富,囊括建筑物清扫服务、排污和垃圾处理服务、环保与类似服务等,基本形成于法有据、方式灵活、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政府购买生态服务制度。

一、形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

根据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要求,欧盟相继修订了涵盖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四部实体性法律和两部程序性法律,并发布生态环境类服务政府购买正面清单。而后,欧盟合并和修订这四部实体性法律,代之以颁布《关于协调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程序的指令》(2004/18/EC)和《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7/EC)。2014年2月,欧盟对2004年系列立法大幅修改,通过了包括《公共采购指令》(2014/24/EU)、《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领域的公用设施采购指令》(2014/25/EU)和《特许经营合同采购指令》(2014/23/EU)在内的现代欧盟政府采购立法,这成为欧盟层级生态购买的基本法律依据。多数成员国根据这些法规和指令(如共同农业政策、水框架指令、生境指令等),结合国情实际,分别制定了国家层级政府采购法和反映生态购买计划的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同时,各成员国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层级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了地方层级生态购买法规和政策,从而形成“以欧盟法律指令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核心,以地方政府法规政策为补充”的体系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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