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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生态服务:欧盟国家的经验与启示(2)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1 09:36:18

据此,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实施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生态购买计划,通过政府向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多种形态的生态服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多赢。例如,根据欧盟《农业生态环境最低标准指标体系》(2003年),法国政府于2008年颁布的《生态农业2012规划》规定,农户只有按照生态农业最低标准至少耕种5年才能获得生态农业基金补贴,因提供额外农业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成本,则由财政另行补偿。《芬兰南部森林生物多样性计划(2008—2016年)》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和芬兰《森林法》确定的生物多样性目标,购买南部国有和私有林主提供的森林和栖息地生态服务。

二、探索多元化的购买方式


欧盟总面积430余万平方千米,其中森林覆盖率37.7%,耕地覆盖率22.2%,草原覆盖率20.7%,灌丛覆盖率7.1%,其余土地覆盖类型均不足5%;除部分森林、草原、农场、国家公园等为国有外,欧盟国家绝大多数土地属于私人产权范畴,如私有林占60.3%,国有林占39.7%。欧盟国家政府除了依托国有生态空间提供生态服务外,还积极创新公私伙伴关系,向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维持和增强类生态服务、高危生态服务以及因土地利用变化减弱的生态服务。

土地产权交易

生态服务的潜在卖方是对生态服务的提供处于保护位置的行动者,即土地所有者。作为典型的土地权属私有为主的国家,各成员国《土地法》通常对私人土地的用途和流转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定且规定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这为欧盟国家政府购买具有较高生态服务价值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等权利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自1999年以来,瑞典政府通过土地赎买、补贴和自愿捐赠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部和南部地区具有重大自然保护价值的林地所有权以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境,非生产性林地面积已由2014年的115.74万公顷增至2017年的116.89万公顷。

合同外包

政府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生态服务事项,通过竞标方式全部或部分外包给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并按效付费。20世纪90年代,面对境内河道纵横的治理困境,德国柏林市政府推行“河流家庭承包制”:即将流域生态管护工程分段分片外包给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流域管理部门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签订契约合同,配合地方环境警察和水上警察执行流域日常维护、运行监督、水质检测、损毁工程统计上报等管护事项,流域管理部门对流域运行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与评估,并根据居民承包的期限、长度、管护质量等给予税收优惠或市政管理费用减免。这一措施,不仅让流域生态管护真正落到实处,而且极大地节省了各级政府的环保费用支出。

特许经营

欧盟国家政府充分利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公共服务领域,并通过竞标方式特许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公益性的生态产品、生态工程和生态管护等事项。例如,在德国下萨克森州国家公园鸟类栖息地保护中,社区居民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与政府达成协议参与公园管理,并根据管理计划收割牧草,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居民所有;2006年法国启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后,国家公园联盟(PNF)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差别化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清单,对申请人资质和全生命周期经营管理行为均有明确要求,并以国家公园产品品牌价值增值体系为依托,引导社区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实现区域生态服务公私伙伴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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