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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郁症女经理遭辞退,只因请病假不合规?

来源:中工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01 09:55:00

本文转自:中工网

中工网讯 据南方工报消息,日前,在广州工作的王女士反映,因自己不愿按照公司的要求自离而受到排挤打压,导致患上抑郁症。没想到在病休期间公司竟然以王女士违反请假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工会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雇。

王女士向工会律师杨满玉咨询 许接英/摄

现年33岁的王女士来自河南,2021年5月,经人介绍,入职广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系后转入子公司——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务是BD经理(负责企业品牌、产品宣传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表示,其所负责的部门是公司比较新的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但转正后,公司多次以“不能胜任”、“没有产出”为由,对其进行精神打压,试图逼其离职。在得知其没有离职意图后,又要求王女士降薪调岗。

公司的故意打压,使王女士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以致出现了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经广州三甲医院精神科专家诊断为抑郁症,建议休息。

2022年4月11日起,王女士开始在公司OA平台上多次申请病假。王女士表示,因自己要根据医嘱才能确定请假天数,所以她一般在周一上午去医院复诊、检查,医生出具医嘱后才向公司申请病假期限。每次公司也在OA上批复同意请假。

直到5月11日,病假中的王女士收到被公司免去BD经理职务和关闭其企业微信账号的通知。

5月17日,公司通知王女士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的算法,王女士在病休期间,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的80%来计算,现有工资已不足以抵扣5月份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5月23日,是王女士在医院又一次复查的日期。像往常一样,王女士计划复查结束后根据医嘱决定接下来的具体请假事宜。没想到,就在当日下午,公司在OA上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两日内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支付个人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一直以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二是未及时支付欠缴的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我一直都是这么请假的,公司也都批准了。而且我也不认同公司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在王女士看来,公司种种之举,无非是故意“找茬”,以逃避履行相关法律赔偿义务,如今自己更身患抑郁身心备受折磨,遂向本报求助,希望能帮帮她。

5月27日,在记者陪同下,王女士慕名来到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在此驻点的工会律师杨满玉接待了王女士。杨律师表示,如果王女士所述皆为事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她建议王女士在做好证据留存的同时,积极和公司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依法维护权益,并申请法律援助服务,自己可放宽心养好身体。

由于通过微信、OA,王女士均得不到公司的回应,王女士遂根据工会律师的指引,当天赶到公司,希望能和相关负责人当面沟通。不过,公司只派出人资部门的一名普通员工和王女士协商,最终也是协商未果。该员工向记者表示,对公司和王女士的劳动纠纷,公司方不接受采访,也不发表意见。

●律师

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威认为,从现有了解的情况来看,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雇女职工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涉嫌违法解雇。首先该女工每一次都有在OA平台请假,也获得企业方的批准,事后单位却以未提前请假为借口,显然站不住脚。其次,公司以员工未及时支付个人部分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作为另一个解雇理由,这更是完全说不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即使不足以抵扣,公司也应先行缴纳,事后再向员工补扣,而不是直接以此为由解雇员工。

另外,对于特殊群体的劳动者,法律法规定是有特殊保护的。本案中,女职工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属精神类疾病,按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精神类疾病享有2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定)。公司对还处于病假医疗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解雇,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建议女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不了,再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依法维权。

编辑:蓝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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