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其他

旗下栏目:

法院:处理厂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无因果关系 西站污水处理厂败诉

来源:铜陵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26 17:39:25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水处理厂控告当地环保局罚款的案件,该污水处理厂因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万余元,该法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污水处理厂败诉!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西站污水处理厂)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乌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征收一案,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法定代表人马建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申桂红,被告乌市环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龙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乌市环保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作出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应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了核算。经核算,你单位(或者个人)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699348.18元,详细情况见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诉称: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多次发现进水口污染物超标,对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冲击,超过了设计的处理能力,致使短期内污染物排放不能恢复标准状态。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发现上述问题后数十次书面向被告乌市环保局报告事态进展及原因,并请示申请暂时停产,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以保证排水达标。但被告乌市环保局始终未予答复,也未对上游污水管网的排污情况进行排除并采取相关措施,给排污人员和单位以可乘之机,导致我单位排水长期不达标。

被告乌市环保局下达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我单位为真正的排污单位“买单”,缴纳排污费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我单位即非污染物的排放主体,也已经充分履行了污水处理职责和报告义务,不应当作为排污费的缴纳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乌市环保局下达的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维护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合法权益。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的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乌市环保局承担。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1、乌发改函[2010]194号、乌环验[2017]107号文件,证明污水处理厂通过立项、环评等各项验收,是一家合法成立,手续齐全,具有合法的排污资质的污水处理企业;2、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污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2010年1月),证明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口参数上限为:CODcr=450mg/L;SS=440mg/L;处理水量上限为3万立方米/天,而实际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口4-6月的CODcr瞬值均为1000mg/L以上(设计值450mg/L),氨氮80mg/L(设计值40mg/L),上述数值远远大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承受能力,其次,5月、6月的总排水量分别为943438.57立方米、924180.08立方米,均超过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承受能力3万立方米/天;3、关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被告乌市环保局是知晓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污设计能力的。

证据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限期缴纳通知书,证明2017年4、5、6三个月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均以4月13号的抽样结果进行核定,其数据核定明显与环办[2015]10号文件及实际情况不符。该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确定的排污量不能作为确定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污费应缴金额的依据。在排污量本身就不真实的情况下,排污费征收的计算也是不正确的。

证据三:1、关于我厂进水大量油污冲击生产运行导致排污超标的报告、关于我厂进水严重超标冲击生产运行的报告、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停产恢复工艺运行的请示,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曾因进水口异常向被告乌市环保局申请对上游排水进行排查,但被告乌市环保局均未予理会,在进水口污染超标日趋严重超过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乌市环保局仍旧无任何作为、回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污染超标日趋严重。被告乌市环保局这种行政不作为是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放不达标有直接原因。其次,在进水口污染物已无法处理且被告乌市环保局不作为而又无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向被告乌市环保局申请停产,但被告乌市环保局仍然未及时回复,且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进水口超标问题。

证据四: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区)污水处理厂恢复工艺运行请示的回复,证明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进水口污染物严重超标,已超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既不查处非法倾倒污染物的第三人,也不允许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停产,要求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载,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4、5、6月处于非正常排污装状态,却仍采用这种非常态的数据作为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被告乌市环保局这种不履职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等基本原则。


证据五: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查获排放超标污染物情况的报告,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污染物超标系第三人非法倾倒含油污染物造成的,且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该事实却仍然作出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缴纳排污费的决定,违反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的基本环境保护原则。本案案外人除5月27日外,还多次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入水口倾倒含有油污的污染物。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