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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你看了吗?(2)

来源:广元环保 作者:广元环保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3 12:09:11

第二十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爆破;

(三)禁止焚烧垃圾和秸秆;(四)禁止畜禽养殖;

(五)禁止从事旅游、餐饮、野炊、露营、游泳、垂钓、洗涤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搬迁,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农药;

(二)禁止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应当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种植规模,支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家庭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实现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协调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立牵头部门,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强化执法效果;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

(六)合理布局、调整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加强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库区排污口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五)监督指导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监测和预防监督;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砂、砂石加工、涉水项目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库区内的违法构(建)筑物依法拆除;

(四)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监管,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水资源造成破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二)负责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和耕地污染进行综合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供水规划,确定备用水源;(二)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控制各类污染,防止建设项目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地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实行交通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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