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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条 对技术研发、引进和人才培育的扶持和奖励 (一)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认可证书 | 依据项目所取得专利证书和科技进步奖的等级进行评分 | 15 | 1.针对专利证书,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0分;取得实用新型证书的,得5分。 2.针对科技进步奖,取得国家级的,得10分;取得省级的,得6分;取得市级的,得3分。 3.最高得分不超15分。 | 科研水平 | 依据科技成果鉴定的水平进行评分 | 15 | 国内领先的,得15分;国内先进的,得12分;省内领先的,得9分;省内先进的,得6分;水平一般的,得3分。 | 项目实施 | 依据项目产业化的进度进行评分 | 15 | 项目已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得11―15分;项目产业化中,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得6-10分;项目产业化条件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风险的,得0―5分。 | 经济效益 | 依据项目所签订合同金额进行评分 | 20 | 项目所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500―1000万元的,得15分;100―500万元的,的10分;50―100万元的,得5分;5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 社会效益 | 依据项目对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分 | 30 | 优秀得25―30分;良好得17―24分;中等得9―16分;偏低得0―8分。 | 社会认可 | 依据项目获得的其他社会认可证书进行评分 | 5 | 1.每获得一个国家级认可证书的,得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认可证书的,得2分;每获得一个市级认可证书的,得1分。 2.最高得分不超5分 |
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至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30万元;80至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20万元;70至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10万元;60至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5万元。
(二)环保企业引进国内外领先的、符合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要求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若该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给予引荐机构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机构(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三)环保企业从业人员在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省级以上环保相关专业技能的资格证书后,在区内从事环保业务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由企业集体申报) (四)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居)环保顾问。环保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村(居)环境服务站的环保顾问满一年的,根据其工作绩效考核,给予环保顾问最高2万元/年/村(居)的补助。(由企业集体申报,具体实施方案由区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第十一条 对环保企业项目融资的扶持 (一)给予环保企业优秀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的环保企业优秀项目,其贷款年限一年或以上的中国境内银行融资,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下同),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认定标准如下: 项目具有创新性。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或项目率先应用国内外先进环境治理技术,并进行改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 项目具有实用性。项目符合我国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政策,能够切实解决和实现环境治理目标过程中的难点、重点或关键问题; 项目具有效益性。项目能明显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环境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给予新成立或总部进驻环保企业贷款贴息。对于新成立或总部进驻环保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 (三)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办法》第十二条 对营造良好产业发展氛围的扶持 (一)扶持环保产业平台建设、运营与管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的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场地租赁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实施项目引进、检测认证、信息咨询、会议培训、技术研发转化、宣传展示与对外推广等公共服务。 (二)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环保产业信息统计咨询、人才培育、技术转化、产业促进等服务。 (三)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环境专项整治项目和开展环保专题活动。 (一)申请扶持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后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及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获得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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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所属镇(街道)环保办和经促局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政府批准→根据区财政有关政策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镇(街道)申请时间为次年4月,区级申请时间为次年5月,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奖励。 注意 为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将在每年公开发布本《办法》的“年度申报指南”。 环保企业或者组织机构申报当年的扶持奖励,需依据当年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次年4月向所属镇(街道)提交资料审核,在次年5月向区环保局提交资料审核。 2016年和2017年的扶持奖励,统一安排在2018年申报。
一、基本申请材料
二、各项扶持和奖励申请材料
(一)第七条 对新成立环保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一款 新成立环保企业
第二款 环保企业总部进驻
第三款 新成立环保企业场地补助
(二)第八条 对环保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第一款 环保企业增资创收
第二款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 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证书; 提供获得奖励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款 国家环保服务业试点 提供获得国家环保服务业试点资格的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环保部认可试点成效的证明材料。
(三)第九条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扶持和奖励
第一款 污染治理设施集中运营
第二款 污染物集中治理
第三款 环境治理咨询服务
(四)第十条 对技术研发、引进和人才培育的扶持和奖励
第一款 环保企业创新研发
第二款 环保企业引进环保技术 提供企业引进的技术符合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供《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引进技术合作项目协议书等; 提供技术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评估报告或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支出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相关设备清单(含设备相片、生产厂家品名型号等)等材料; 技术合作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的,引荐机构申报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引荐协议或合同以及发票等。
第三款 环保企业从业人员新考取证书
(五)第十一条 对环保企业项目融资的扶持
第一款 环保企业优秀项目贷款贴息
第二款 新成立或总部进驻环保企业贷款贴息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对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扶持奖励的企业,其奖励事项仍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278号)执行,直至奖励结束。
编辑|丹灶环保微信编辑小组 念响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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