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制芯coremaking 将芯砂制成符合芯盒形状的砂芯的过程。 3.9浇注pouring 将熔融金属从浇包注入铸型的操作。 3.10落砂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操作。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11旧砂再生sandreclamation 用焚烧、风吹、水洗或机械等方式处理旧砂,使其性能达到能代替新砂的过程。 3.12铸后热处理heattreatmentaftering 使铸造出的铸件获得需要的力学性能或使用要求的热处理。 3.13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1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项目。 3.15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6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0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铸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1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 4.1.1现有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