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3执行。其他废气排放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1物料储存与运输 a)硅砂、煤粉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生铁、废钢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采取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生铁、废钢、硅砂、煤粉等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罩式皮带等输送装置。硅砂、煤粉等粉料采用车辆运输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头部加装防护罩或加装帆布,避免扬尘。 c)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采用非密闭方式运输的,车辆应苫盖,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d)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1.2熔炼工部 a)熔炼设备、炉前脱硫、出铁扒渣、铁水包及渣包的维修或烘干,炉渣的干法泼渣及水淬渣,铁液球化孕育处理等铁水预处理设备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出渣口应设置密闭罩,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c)电炉加料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弧炉烟气应采用工艺孔直接集尘,炉体或炉顶罩式集尘,或厂房顶罩式集尘与其他集尘相结合的集气方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e)精炼炉、氩氧脱碳炉等精炼装置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炉后原辅材料料仓配料、上料应配置防护挡板。 4.2.1.3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 a)浇注冷却应在浇注及冷却区上方设置侧吸或移动式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造型、制芯设备出砂口上方应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c)落砂、磁选、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旧砂回用、废砂再生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采取密闭措施。 d)对大、特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时,应采取铸型浇水湿法落砂和喷水雾降尘等控制措施。 e)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4表面涂装 VOCS的产污点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或采取局部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的废气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