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5其他工序或产尘点 a)废钢、回炉料等金属物料切割破碎等原料加工工序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对卸灰区进行封闭。除尘管道内积灰不得超过30cm,应 定期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4.2.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重点地区的地域范围和执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2.2.1物料储存与运输 a)硅砂、煤粉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生铁、废钢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厂内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方式输送。 c)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d)粉料运输,汽车、火车卸料点,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以及厂区道路等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2熔炼工部 a)电弧炉应设置固定工位,在炉上排烟基础上采用密闭罩。 b)熔炼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并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 c)熔炼工部的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3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 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工序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4表面涂装 VOCS的产污点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并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 4.2.2.5其他工序 其他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3运行与记录 a)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b)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2.4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