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江苏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化工风暴正式来袭!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方案出炉!(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07 14:07:52

附件:1.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2.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码251、261-266目录

附件1

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一、化工园区

(一)化工园区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化工园区进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论证现有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已建企业间的安全相关性,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目标和危险源点,对区内企业安全风险大、易导致“多米诺”现象的企业和重大风险源点,坚决予以消除。

(二)化工园区引进项目,须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建设要求,禁止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进入,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控制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

(三)化工园区建设须完善水、电、汽、气等能源供应以及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物流运输、应急救援、公共消防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共建共享,实施统一管理。规划布置功能分区,企业选址要有利于物料互供,保证满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化工集中区内生产功能区和生活服务功能区要相互分离,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不得混建。

(四)化工园区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园区的规模、产业特点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75%。

(五)化工园区须加快建设、升级综合信息化平台,对区内企业实施动态管控;实现园区或重点防控区域的封闭化管理,对进入化工园区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实现可管可控,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实行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跟踪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六)对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的园区内存量化工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评估,化工企业周边不得建设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

(七)化工园区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助等应急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的功能定位,健全完善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日常运行管理机制,使其具备事故应急救援、企业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应急处置指导等功能。

二、企业准入门槛

(一)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涵盖所有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服务外包管理制度等。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开展全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究,判定企业安全风险,签署承诺公告。

(三)化工企业经本质安全诊断,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企业现状及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不达标,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一律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易燃易爆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退出。

(四)化工企业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工艺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企业涉及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可靠。安全风险不可控的,一律不得实施变更。

三、从业人员要求

(一)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生产的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变更),需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专业能力审核。

(三)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

(四)化工企业从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见附表)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化工企业对于新进和转岗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化工园区环境管理要求

在《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中35项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13项要求,共48项要求(其中5项为“一票否决项”)对化工园区实施环境绩效评价:

(一)园区布局须符合国家和省各类规划要求;园区须符合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园区实际开发范围须在规划批复范围以内;规划环评满5年的园区须及时开展跟踪评价或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二)园区须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园区须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排查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