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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公布九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余杭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6 20:17:53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也让更多企业能正视环境问题,积极行动起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2018年以来查处的涉及大气环境类、水环境类、固体废物类及弄虚作假等四大类共九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水环境类

案例一: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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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蒸煮废水外排汇入河道

基本情况:2018年4月20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竹木工艺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通过暗设的软管将蒸煮废水直接排入河道。经采样监测分析,蒸煮废水排放口超标。

4月26日、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废水擅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管道破损,经开挖,纳管口被水泥封堵,蒸煮区地面漏口下为块状水泥塘渣,无防渗漏措施,现场经水泵注水试验,直接向地面漏口注水,厂区北侧围墙外排水口有水流出。

查处情况:企业利用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

案例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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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8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企业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在企业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监测报告,企业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均超标。

查处情况: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2.4万元整。

大气环境类

案例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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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不在中频炉炉口正上方,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

基本情况:2018年7月19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企业两台中频炉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不在中频炉炉口正上方,且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熔炼废气直接外排,即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4.4万元整。

案例四: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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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进行监测

基本情况:2018年9月20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植绒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均超标,遂依法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并于10月18日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0月24日,在对企业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依然超标。

查处情况: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42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作出限产一个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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