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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开庭

来源:余杭法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30 17:05:46

环境资源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是,总有那么些人,不惜通过破坏环境来达到自己赚钱的目的,2017年余杭某地,就有人深夜排有毒废液污染溪水,涉案人员达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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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余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余杭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庭审阵容强大,由余杭区法院院长罗鑫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娟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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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16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审判。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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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上午,百丈镇百丈溪原本清澈见底的溪水一片浑黄,水体污染绵延3公里。当天中午,派出所民警会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排摸,发现溪边不远处有一隐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溪水中的污染物正是从该加工点往外流出,且现场还存放了50余个塑料桶,部分桶里装有不明液体。经初步侦查,这是一起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4.14”余杭百丈溪污染环境案至此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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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

庭前会议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后,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依法对涉案的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20个民事侵权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余杭区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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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余杭区法院于5月31日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达成一致;控辩双方就全案证据进行开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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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当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钱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危险废物的非法收购、处置。2015年7月起,钱某从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五名被告人处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废蚀刻液共计170余吨,并进行非法处置。2016年9月起,被告人洪某从被告人钱某、敖某等七被告人处非法接收、收购危险废物废蚀刻液、镍水、镍泥等共计190余吨,并进行非法处置。期间,被告人倪某、申某分别受洪某、钱某指使,从江苏省苏州市等地,将危险废物废蚀刻液、镍水、镍泥运输至余杭百丈镇等地。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由洪某通过稀释、中和、置换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蚀刻液,并将处置后的废液或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或非法通过暗管、水泵向土壤渗透、向百丈溪排放,导致河道与渠道交汇处下游的百丈溪水体、加工点场地范围内的土壤、排水渠道底泥及河道与渠道交汇处的底泥受到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经专业机构鉴定,本次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合计110396元,纳污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万元,基于恢复目标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41020-105122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被告洪某等20名侵权主体依法赔偿纳污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0000元,基于恢复目标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41020-1051220元,共计1141020-1351220元。并依法支付为控制环境污染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110396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鉴定、检测等合理的事务性费用594000元,共计704396元。

调解协议

庭审中,合议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织调解,在庭前会议基础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20名被告共同赔偿纳污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0000元、基于恢复目标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51220元、为控制环境污染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110396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鉴定、检测等合理的事务性费用594000元,共计2055616元。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

案件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刑事部分将择日宣判。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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