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环保:制度创新/设计是关键 记者: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境税正式开征。您如何看待环境税的推进,它将对我国环保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张世秋: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尽管民众对该法的范围、税基、税率、政策设计等有很多争论,但《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利用税收保护环境上迈出了一大步。相比于此前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更加权威、规范和稳定,费改税也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作用。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不同税率,可以更好地优化、调节资源。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征收不同税额,亦可达到奖优罚劣的效果,有助于借助税收的调控作用,形成特定的价格信号,调节排污者的污染治理和排放行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 借助环境保护税,可以实现多方面优势: 第一、使污染者承担其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是对任何占用、使用、甚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主体收税,体现社会主体需有偿使用公共财产的原则。 第二、可以有效调节企业行为,使其通过技术革新、变革生产和工艺流程乃至产品选择等,有助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向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有效率有质量的绿色发展转型。 第三、征收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将其再投资于保全自然资本和改善环境的用途上。通俗地说,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四、有助于推动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合理化。 记者:我国下一步环保治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张世秋:在经济下行、结构调整为环境保护提供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如何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特别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变革以及有效实施,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充分利用环境政策倒逼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向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有效率有质量的绿色发展转型,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上述的目标,至少下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变革是必须的: 第一,环境保护应注重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全过程管理(供给-需求、生产-消费-污染消除等)和环境风险防范管理(不仅治理污染,更要防范污染)的转变,使其可以遏制新增污染、消除存量污染、防范污染转移。 第二,制定和实施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战略和政策,规避以不计代价实现环境目标所导致的高社会成本,甚或短期强制有效、长期反弹失效的污染控制战略和对策。避免单纯依靠高压政策所导致的高政策成本和达标成本,应尽可能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为各主体行为改进提供持续性激励的功能,使得环境保护转化为行为主体的长期内在自觉,而不是高压之下的短期行为矫正、压力放松之后的强力反弹,避免环境政策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第三,针对不同情况,基于污染者支付、使用者支付、受益者支付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内化环境外部成本/效益,促进基于全社会成本的价格信号生成和传递,纠正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现状。相关政策应使污染环境者承担其污染环境经济和法律责任,环境容量占用者负担其所占用的社会共有资产/资本的成本,环境改善和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特别是生态脆弱区的贫困群体)可以借助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原则,受益于生态服务和环境服务提供,进而体现发展和保护的公平性原则。 第四,以阳光行政、信息公开、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的联合与制衡关系,积累中国长期发展的社会资本。公众环境权益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利体现,不仅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义,同时,也是促进环境规制和政策有效实施、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最好方式。 张世秋,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