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三级标准。 七、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八、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2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20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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