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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9 09:32:16

       为摸清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不断改善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将对泉州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检查,详情如下: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7 日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3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 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31 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不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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