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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9 09:32:16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聘用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人员经分级培训后上岗。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污染源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数据采集、处理等设备购置;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交通工具租用;普查人员选聘、通讯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和宣传材料等印制、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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