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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7 16:34:16

近日,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相关司局)

附件 2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管理,经研究,对排污单位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适用的控制要求进行调整,方案如下:

一、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即标准中的“4.1 标准值”)停止执行,“初始稀释度”“混合区” “监测”等其他内容继续实施。

现有和新(扩、改)建的各类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根据其所属行业类别,按照下列方案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各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3.其他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二、在已制定实施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参照前款方案,执行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

三、已经实施国家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的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继续执行相关排放限值,不降低排放控制要求。

附件 3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说 明

一、实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的基本情况

为了解《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于 2016 年 12 月致函沿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请协助调查并提供当地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的基本情况。2017 年,全国沿海省份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入海排污口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并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根据调查和清查结果,以及入海排污口登记信息,全国沿海地区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污(废)水离岸排污口共有 89 个。离岸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共有 24 个;天津市和河北省没有离岸排污口(经核实,河北省提供的离岸排污口信息中,包括河北某电力企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温升指标的冷却水排放口,其性质属于其他入海排口)。各省份离岸排污口数量及执行排放标准情况见表 1。

表 1 沿海省份离岸排污口数量及执行排放标准情况统计表

在上述 89 个离岸排污口中,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有 83 个(占 92.3%),执行地方级排放标准的有 6 个(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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